索 引 号: | 00363/2017-108244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宜政发〔2017〕21号 | 责任部门: | 宜章县电子政务管理办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章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现将《宜章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4日
宜章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工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实施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是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律主体,负责统一管理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建议,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二)按县人民政府要求下达征地拆迁任务,发布《拟征地公告》,审核《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发布。
(三)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四)组织召开《拟征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会,负责征地拆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负责审核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工作经费、奖励资金的预算及拨付。
(六)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负责拟征地项目的测量、放线并出具地类面积汇总表和红线图,负责项目用地的报批。
第四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或指挥部、协调办)承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各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调度、协调等工作。
(一)编制下达征地拆迁工作计划。
(二)代表县人民政府调度、协调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三)负责征地拆迁资金、工作经费、奖励资金的申请并及时拨付给县国土资源局。
(四)负责收集整理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疑难问题,及时报请县领导集体研究解决。
(五)制定项目安置工作计划,牵头负责被安置人员的资格审查,协助被安置人员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安置用地手续等。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有关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协议签订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宣传国家和省、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包括宣传动员、现场调查、张榜公示、实施补偿、搬家腾地、现场清表等,并制定项目工作方案。
(三)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群众思想和维稳工作,排查、调解、处理纠纷及突发事件,并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五)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及公开工作。
(六)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七)依法定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的用地审批。
(八)负责对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坟墓、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登记,并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青苗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协议、迁坟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协议。
第六条 县监察、公安、发改、司法、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水利、农业、林业、审计、食药工质、卫生计生、法制、房产、畜牧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将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审批权限下放至相应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九条 征地补偿区域的划分,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区域划分结果执行。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费、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房屋拆迁的补偿,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账乡管账户,由被征地村、组依法制定分配方案,按规定应补偿给农民个人的,直接发放到农民个人帐户。征收土地时,地上的附着物、构筑物补偿和迁坟、房屋拆迁补偿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征地实施主体可按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误工补贴和奖励。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推行预留地货币补偿制度,对于现有的预留地,可按每亩不高于40万元的补偿价格标准收回和补偿。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按照规定,全县预留地的比例确定为8%,且全部实行货币补偿。之前已签协议但尚未提请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的预留地全部实行货币补偿,不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政府不负责“三通一平”及办证费用,所有费用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承担;已签订协议且已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预留地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不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县城投中心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预留地政策只适用于现行宜章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但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不提供预留地。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补偿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原件(包括征地红线图和地类面积汇总表)及付款凭证各复印两份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县国土资源局以报备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为依据,考核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征拆资金使用情况等。擅自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且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征地红线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解,跨乡镇的土地权属争议由项目协调办(或指挥部)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定权限进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证据保全和测量,按规定标准核算争议地应补偿的征地款后,将征地款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号,待争议调处成功后,再进行分配。争议未调处不影响项目施工,对阻工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征地工作中,对项目征地测量放线后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项目协调办(或指挥部、业主单位)负责跟踪办理规划、土地审批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安置资格。安置对象除应提交房屋拆迁协议以外,还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符合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安置对象:
1.原住房虽因征地拆迁而拆除,但已按征购(货币)方式进行了补偿安置的;
2.原住房虽因征地拆迁而拆除,但实施征地拆迁后现有宅基地可满足居住需求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3.原住房虽因征地拆迁而拆除,但房屋所有权人的户籍已从该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已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二)选址。县城规划区内安置地的选址由县住建局牵头,项目协调办(或指挥部、业主单位)、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选址,确定安置地的位置。县城规划区外的安置地选址,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项目协调办(或指挥部、业主单位)、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选址,确定安置地位置。未进行联合选址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安置地原则上应选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异地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拟定安置方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住建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城规划区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八条 为保障全县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给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出台激励措施。全县项目征地拆迁考核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及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建立个案处理机制,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