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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331/2018-10964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责任部门: 宜章县林业局 时 效 性: 长期公开
标 题: 郴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管理办法
主 题 词:
郴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管理办法


——郴办字〔2012〕104号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推进森林郴州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民义务植树坚持分级负责、因地制宜、讲究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实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 凡是11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3个工日的相应绿化任务。

第五条 倡导建立“购车碳汇林”。在职的市级领导、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机关各单位及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按照所配公车排气量1.8升以下植树3亩、1.8—2.5升植树4亩、2.5升以上植树5亩的标准栽植或捐建“购车碳汇林”,因季节等原因不能栽植的可采取以资代劳办法。鼓励企业和私家车业主自愿捐助栽植“购车碳汇林”。

第六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全面绿化工作,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组织实施和造林绿化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植树因季节性原因,每年的3月份为义务植树活动月,义务植树任务必须在3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绿化专(兼)职人员,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同级绿化委员会的要求完成义务植树和相应绿化任务。乡镇人民政府应确定一名乡镇领导主管本乡镇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林业站负责。

第九条 各级林业、园林部门应当在同级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规划,分别做好农村集体林地、国有林地和城镇义务植树的规划设计、种苗培育、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铁路、公路(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做好义务植树工作。

第十条 农村义务植树,应当在搞好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绿化的同时,进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退耕还林地绿化,营造防护林、风景林、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林,并做好抚育管护工作。

城镇义务植树,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指定地点,进行江河沿岸、公园、小游园、植物园、风景游览区和名胜古迹等公共绿地的绿化,逐步向近郊和附近农村扩展。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须在每年年底前,将市绿化委员会下达的次年义务植树任务,按适龄公民人数,分配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郴州市城区内所有中、省驻郴单位和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郴州市绿化委员会直接下达。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郴州市城区内所有中、省驻郴单位及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由郴州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区属单位的义务植树,按照行政管辖,分别由苏仙区、北湖区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他县市的义务植树由该县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农村的义务植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聘用人员的义务植树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绿化技术知识,培养绿化技术骨干,提高绿化效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将当年义务植树情况如实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对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绿化委员会。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按下列标准进行验收,达到规定要求即视为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

(一)履行义务植树(包括申请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人数和实际完成绿化植树任务不得低于当年分配任务的98%。

(二)当年义务植树成活率不得低于85%。凡成活率低于85%的,视为未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六条 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管护费原则上由义务植树的林权所有单位负责。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的交通费、工具费等费用由参加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义务植树的林权按下列规定确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林木所有权证书:

(一)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木所有权属经营管理该土地的单位。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所有。

(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提供土地的集体单位经营管理的,林木所有权属提供土地的集体单位。

(三)义务植树的林权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协议或者合同办理。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18周岁以上的非农业人口适龄公民,应在接到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30日内,向所辖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所辖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须于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批准后,该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辖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并于当年4月底前凭所辖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将义务植树绿化费上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统一纳入财政国库管理。义务植树绿化费按每年每个非农业适龄公民3个劳动日缴纳,缴纳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下列范围免收义务植树绿化费:

(一)当地驻军、武警;

(二)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和面向社会的敬老院、孤儿院、幼儿园中的适龄公民;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等有政策规定的;

(四)对11至17周岁的青少年以及其他有义务植树意向的人群,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共建“中华林”、“共青林”、“红领巾林”等各种纪念林方式,就近安排义务植树劳动,免收义务植树绿化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征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包括购置苗木、雇请劳务、义务植树宣传、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征管业务费等费用开支。义务植树绿化费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绿化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实行分成,具体为省与省直管县市分成比例为省级10%,县市90%;市本级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省级10%,市级90%;苏仙区、北湖区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分成比例为省级10%,市级10%,区级80%;义务植树绿化费省级、市级分成部分按照现行结算规定,通过市或县市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按月上缴省、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将当年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使用情况及年终决算报表报送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乡镇所属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财政部门代收,财政无法代收的,由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乡镇林业站代收,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截留、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发动和组织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

(二)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数量较多的;

(三)培育、管护林木成绩突出的;

(四)在造林绿化科研方面有重大成果的;

(五)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收缴未完成任务量1—2倍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并由绿化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完成;对18周岁以上的非农业人口适龄公民,逾期不完成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其应完成任务量的2倍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砍伐、移植义务植树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对破坏、滥伐、盗伐和擅自移植义务植树的树木花草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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