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bet36官方 www.www.huaweikl.com 2017-11-01 17:33:03 来源:宜章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简称新促进法),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新促进法在做好同原法的继承与衔接同时,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依据,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促进法在法律框架上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在内容上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原法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需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保障法律的有效组织实施。新促进法在国务院层面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在地方层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负责的工作部门。

二是进一步明确对中小企业的五大扶持促进措施(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新扶持、创业支持和市场开拓)。该法对各大支持促进措施明确具体。

(一)财税支持。 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第8、9、10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第10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融资促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第15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第19、21条)。

(三)创业扶持。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四)创新支持。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五)市场开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是增加权益保护专章。实践中社会各界关于营造公平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呼声和要求一直很高,为此,新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新促进法还将现行的规范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机制等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

四是增加监督检查专章。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估和监督作出规定。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务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相关规定。

此外,新促进法在创业创新、服务措施、政府采购等方面在原法基础上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作者:不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