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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重点内容解读之二:行政决策听证

bet36官方 www.www.huaweikl.com 2013-03-22 00:00:00 来源:县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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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章对行政听证的一般规则、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具体步骤进行了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应当按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听政会,否则为程序违法。本次重点学习行政决策听证。

一、行政听证概述  

(一)听证程序的起源

听证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其义是:“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这是英美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原则,称为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最初它适用于司法领域,称之为司法听证。由于其公正性,后逐渐适用于立法领域,称之为立法听证。进入20世纪后,听证程序进入了行政领域,称之为行政听证。行政听证制度是听政制度的一个重要分类。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凡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利害关系的行政决定,包括制定行政规章和行政裁决,都应当给予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的机会,除非法律有例外的规定。该法的制定,改变了传统以行政效率优先的行政法原则,而代之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控制的行政法原则。因此,听证程序构成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并为许多国家所仿效。中国的听证程序最早产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比美国晚50年。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听证程序对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听证程序也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设置了一种程序上的保障制度。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有权为自己辩解;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和处罚依据;有权与执法者进行对质和辩论。同时,听证程序的运用,也可使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防止执法人员主观臆断,滥用职权。

(二)行政听证的含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规定的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决策或者行政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正式听证。行政听证分为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

听证在不同的层面,从不同角度,存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听证既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又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活动程度,还是行政对人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利。听证的核心在于:当事人有得到通知及提出辩护的权利。这两个环节在一切听证中必须具备,是区分程序公正与否的分水岭。

根据不同的标准,听证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以听证的范围为标准,听证可以分为立法听证、司法听证和行政听证。《立法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属于立法听证。《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确立的听证制度属行政听证。以是否以听证会的方式进行为标准,听证还可以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

(三)行政决策听证程序的事项范围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是指可能对公众的财产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例如“手机漫游费标准”“城市居民生活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影响比较大。

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是指公众对政府的决策方案的部分内容或者全部内容明确反对或者不赞成。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是指重大行政策事项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例如:对重要商品的调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除了上述三种情形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举行听证的,也应当举行听证。例如《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二、行政听证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程序公开进行,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行政机关作出决策和决定的事实根据必须公开并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以一方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作为决定作出的事实根据,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也必须公开。坚持公开原则时还要注意掌握例外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不得公开听证。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听证。根据我国《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国家利益,因此,行政听证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能予以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不得公开听证。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通常表现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流程以及情报、经验、技巧、规程、报表、名单、计划和数据等。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为保护他人商业秘密,行政听证涉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的不公开听证。

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听证。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为保护个人隐私,行政听证涉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

2.职能分离原则:职能分离,是指从事裁决的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裁决和听证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的公平。主持听证和作出裁决的人和机构,不能同时又是追诉者和调查者,也不能和后者单方面接触。职能分离是自然公正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即“当事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听证主持人的选任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这是主持人中立的制度保障。对听证主持人应由行政机关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均有关于职能分离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关于主持人的条件的规定,大致有四类情况:一是明确听证主持人由专职法制人员担任;二是规定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三是直接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的具体人选;四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行政机关直接参与行政决策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听证审查官能够独立使用职权,不受所在机关的压力。听证主持人的人数规定并不一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安排。大多数听证会由1人独任。如果由多人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的,一般设首席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一)指挥听证会的进行;(二)维持听证会秩序;(三)指定记录员;(四)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权。

3.事先告知原则: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充分的准备陈述意见和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针对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均作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听证的事项;(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听证举行前10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4.案卷排它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策和决定要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证据的权利。《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听证举行前10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上述规定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要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

5.禁止操纵原则。近年来,听证会不断受到非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的听证会越来越与听证制度设立的初衷相背离,成为利益集团应付民意的幌子和操纵民意的工具。问题主要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操纵听证结果;主动给予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证人等以财物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采取威胁或胁迫方法,对当事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感和压迫感,从而达到操纵听证结果的目的;通过采取安排大量内部人员参加听证或者操纵听证代表的人选等不正当手段,达到操纵听证结果的目的;听证主持人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破坏了听证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机关的威信。以上这些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听证制度形同虚设,必须严格禁止。对此,《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采取欺骗、贿赂、胁迫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其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

三、行政决策听证程序

(一)发布听证公告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规定: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听证的事项;(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1.关于公告的主体。行政决策听证会的主体是决策承办单位,由于行政决策的范围很广,具体的公告工作由行政机关的哪一部门来具体操作,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进行。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规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由具体组织听证的部门进行。

2.关于公告的方式。 行政决策听证会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这是由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性质决定的。由于行政决策涉及的范围广,不可能通过一一的书面或者口头的通知进行,只能通过公告进行通知。公告通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如在报纸上、网站上予以刊登;在便于听证人知悉的场所通过张贴海报的形式公告;还可以在电视媒体上进行公告。

3.关于公告的内容。行政决策听证会公告的内容包括;(1)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2)听证的事项;(3)公众参与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听证公告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

4.关于公告的时间。 行政决策听证会公告应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进行。对此,我国现有部门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不一。例如,《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依职权听证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信息的传递需要一定时间,公告时间适当长一些,有利于听证信息的传递,在听证之前在社会上展开讨论,吸引更多人参与;时间太短则不利于公民参加决策听证。因此,建议对部门规章规定公告应在听证会举行前15天以上的,从部门规章规定;对部门规章规定公告应在听证会举行前15天以下的,从本规定。法律、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确定听证代表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行政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行政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1.关于听证参加代表范围。什么样的人可以参加决策听证会,实质就是什么样的利益需要什么样程度的保护。所有可能受到决策影响的相对人,都应当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代表要能覆盖与决策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和各方利益集团,尤其是那些与决策具有最密切、最直接联系的利益集团更应当享有优先参加权。

2.关于选择听证参加代表。①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以自然报名为原则,以邀请为例外,以保证公众都有机会参与听证。只有在报名参加听证的人数不多时,才可以邀请公众代表参加。②听证会参加人要具有广泛代表性。公众报名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行政机关应在类型化的基础上随机选择。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行政机关应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

(三)告知代表内容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听证举行前10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这个规定,主要是要让听证代表事先了解听证的内容等材料,保障听证代表有充足的时间阅读、消化、研究资料。保障听证意见的质量,防止只“听”不“证”。对于复杂的行政决策,建议听证组织者保证听证参加人有10日以上的时间进行准备。

(四)召开听证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三)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听证会一般按下面步骤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主持人可以要求全场安静,简要介绍主持人和记录员。

(2)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位,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查明到会情况包括查明身份。查明当事人身份及到场情况,也可以起到介绍参加人的作用。在这一环节中,还可以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整个过程力求简短。

(3)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从这里开始,听证由程序性进入实质阶段。陈述内容包括拟决策内容、理由、依据等等。

(4)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这是听证的自由发言阶段,听证参加人每人自由发言一次,发言要有时间限制。

(5)听证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别听证事项进行辩论。这是听证的自由辩论阶段。听证会参加人、决策承办单位人员可以围绕听证事项展开自由辩论,可以多次发言,但是每次发言时间应有限制。主持人根据现场情况控制发言机会。自由辩论结束后,有的还可以安排决策承办单位进行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进行小结,视具体情况而定。

以上是听证的基本步骤,有些部门规章对本部门具体听证项目的具体性,规定得更为详细,具体。对于部门规章对听证会步骤有具体规定的,建议从其程序。

听证会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1、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要有统一合理的时间限制。要让参加听证的代表都要发表意见,但要规定和控制发言时间。不能故意安排支持某些观点的人先发言,先发言的不遵守严格的时间限制,最后导致其他的参与人员丧失了发言的机会,造成结果上的“一言堂”,实质上的不公平。对于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

2、要做好听证会笔录。听证会记录员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必要时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3、要向社会公布意见采纳情况。行政决策听证会的目的就是听取民意,促进决策更加科学、民主。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另外,相对听证会本身而言,人们往往更关注听证会的结果,特别是关注最终决策是否采纳了听证会上提出的各种意见。作为决策者,应当对听证会上的各种意见进行回应,否则,会给公众产生听证走过场的印象。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会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法律责任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追责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具体承办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审核人和批准人)。

 作者:欧阳绍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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