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进一步促进规范行政权力正常运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的原则
行政权力清理要体现全面真实原则;监督与责任原则;效能与方便原则。
第三条 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的方法
采取自上而下的清理,自上而下复核方法,按照时间、方法、程序和具体要求完成清理工作。
第四条 对清理认定的各项行政权力,要分别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落实到位。
第五条 行政权力清理工作要按具体的要求、标准制作行政权力流程图、各项行政权力实施依据、广播电视机关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增减权力项目,当职权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修订职权目录并向原备案机关说明原因,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布。
第七条 要健全有关制度,严格依照程序合理科学确定公开内容、范围、载体和时间,确保公开运行规范有序、积极稳妥。除涉密和个人隐私外,其他问题都要公开。
第八条 权力公开项目
(一)对外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审批的行政权力目录,公开行政权力;和其他依法行使的权力。
(二)对内公开重大项目、资金分配、固定资产处置和工程招投标等重要事项决策权;内部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权;经费管理、物资采购分配等管理权。
(三)行政权力公开不仅要公开行政权力目录,而且要公开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和结果。
第九条 对权力的基本依据和固定事项,要长期公开;对经常性实项,要定期公开;对一些临时性事项,要随时公开。公开的时间,要服从公开内容的需要,服从群众监督的需要。
第十条 对外公开的形式
(一)对外公开的形式。本着方便、实用、真实、便于群众和干部职工查询的原则,利用政务公开栏、业务咨询电话,印发办事指南、工作简报、服务承诺;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二)对内公开的形式。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从方便干部职工知情与监督出发,采取设立内部事务公开栏、印发文件、召开会议或利用本部门局域网等方式公开。要创新公开载体,体现广播电视特色。
第十一条 推行行政权力公开工作,要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前,领导小组要进行专题研究,制订实施方案,确定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二)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向联席会议报告,提出方案,经过讨论审议并由单位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三)公开后,领导小组要采用各种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并需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反馈;
(四)每项公开工作结束后,将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在行政权力清理、确定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公开运行过程中,要适时召开各业务部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措施,努力做到让企业满意,让干部职工满意。
第十三条 设立行政权力透明运行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并建立详细登记、传阅、批转、督察、报告制度;对于投诉举报件,要组织专人查处。查出结果要写出书面报告及时反馈批转单位主管领导和投诉人。严禁有件不查、查而办,隐瞒不报、欺上瞒下和顶风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及时报工作方案、权力清理情况、阶段工作进展、取得的成绩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文字图表,不得误报、漏报、少报。
第十五条 各部门注重做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档案管理工作。
(一)配备档案柜、文件盒。
(二)科学进行档案资料的分类。一是按隶属关系对各种文件、讲话、信息、简报进行分类。二是按资料类别分类。三是按业务部门进行分类。
(三)建立传阅、批转、办理、查阅、交接登记制度。
(四)明确专人负责整理保管。重要事项,如权利清理、公开的资料、投诉件查处等必须归档,为工作开展提供借鉴和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上述制度,造成后果的要依据《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逐级追究责任。对不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