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
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遵照执行。各地执行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告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8日
湖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义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所知晓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情况。对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有功的,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侦查、处理或者督办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麻古、摇头丸、氯胺酮(K粉)、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化学原料及配剂。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缴获的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制毒原料,依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决定戒毒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主动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提供、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线索,或者直接扭送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工作实行以下原则:
(一)谁举报、谁受奖的原则;
(二)一案一奖、一事一奖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四)及时兑现、规范管理的原则;
(五)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原则。
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由受理、立案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举报,被市州公安局列为毒品目标案件的,由市州公安局给予奖励。
根据举报,被公安部、省公安厅列为毒品目标案件的,由省公安厅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采取物质奖励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标准发放奖金。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下列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奖励:
(一)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教唆、容留、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
(五)非法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
(六)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
(七)制造、加工毒品厂(点);
(八)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九)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十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
(四)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十一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当面、短信、微信、互联网邮箱等途径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
匿名举报且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因债务等经济纠纷,被迫参与毒品交易又向公安机关举报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线索处置环节属于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十二条 举报毒品案件违法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视情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300元;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的,奖励以2000元为起点,每增加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300元,以此类推,每案最多奖励5000元。
(二)举报存在吸毒问题场所、窝点,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
(三)举报缴获非法持有毒品
(四)举报毒品犯罪的,按缴获海洛因或冰毒数量折算进行奖励:
1.
2.
3.
4.
5.
6. 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奖励5万元;
7. 50千克以上的,奖励8万元。
(五)举报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300元,每案最高奖励3万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200元,每案最高奖励2万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100元,每案最高奖励1万元;
4.缴获麻黄素、羟亚胺、1-苯基-2-丙酮等制毒前体的,每千克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6万元。
(六)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获罂粟1000株以下的,奖励1000元;查获罂粟1000株以上的,奖励3000元。
(七)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厂(点),每查获1个奖励5万元。
(八)根据举报,每抓获1名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奖励3000元;抓获被公安部、省公安厅悬赏通缉的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悬赏规定奖励的数额进行奖励。
(九)根据举报,每破获一起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的,奖励2万元;每破获一起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的,奖励1万元;每破获一起市州公安局毒品目标案件,奖励5000元。
举报人能详细提供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并能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关键证据,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的,在原奖金额的基础上可以上浮20%给予奖励。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检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须提高奖金额的,经报省公安厅批准后执行,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提供两条以上线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分别奖励。
举报人同一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不同奖励标准的,可以给予累加奖励。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视其价值按比例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标准总金额内分享奖金;同等条件下,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总奖金的50%,其余奖金按举报顺序平均奖励。多个举报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归口负责举报奖金的受理、审核、发放,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支付。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对毒品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毒违法人员决定行政处罚、戒毒措施,抓获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之日起30日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及委托手续领取;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帐号的,可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帐号;提供具体地址的,可通过邮政汇款寄送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返还国库。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奖励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应当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住址等个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所骗取的奖金予以追缴,返还国库。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在职务活动中获悉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安排或者指使他人通过举报方式骗取奖金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五)因工作失职导致失泄密的;
(六)侵吞、挪用、坐支奖金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公安厅另行发布通告,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禁毒工作实际,制定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实施办法。
公安边防、海关缉私、铁路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办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