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食药监发〔2014〕51号
关于印发《宜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队、所:
现将修订完善的《宜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30日
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1.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问题。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利用公开栏、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载体及时公布主动公开内容。
4.对于主动公开的重大事项,本局将采取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予以公开。
5.本局通过设立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务,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1.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申请本局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申请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进行。
3.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本局将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4.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在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受理范围的,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5.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本局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局会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6.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7.本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8.本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为申请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提供适当的时间和场所,并对行动、阅读有困难的残疾、文盲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9.申请人认为本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部门工作效能,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考核,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如下。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全局股室、队、所。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股室、队、所、站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在全局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由局一把手负总责,把责任落实到每一环节。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实地考核和综合评议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
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本局“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制订本规定。
1、本机关行政首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
(1)必须正确、全面组织实施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2)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对本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进行组织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2、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行政首长抓好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
(2)对分管股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对分管股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以下通称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批,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行为;
(4)组织实施行政首长交办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3、股室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分管领导抓好本股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2)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合法、适当;
(3)对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认真组织调查取证、情况收集等项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科学合理地开展和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证据、定性、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做到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股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宜章县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3.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监督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
5.因为工作调动等原因,执法岗位发生变更的,要将原证交回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县法制办办理变更手续后,持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6.行政执法人员负责保管好自己的行政执法证件。
7.行政执法人员证件丢失,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要及时通知办公室,待证件补办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
8.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要将证件交回办公室。
9.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决策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提高决策管理水平,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公开的范围
(一) 重大事项的决策公开。全局重大党务、政务事项,必须通过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公开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
2、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专项资金申请、重大项目建设及大额度经费开支。
4、全局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免、调整和目标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等事项。
5、其他需要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 一般性事项的决策公开。一般事项的决策公开由承办部门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一般性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领导指定一个部门负责主办,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
二、决策公开原则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决策的事项应予公开进行,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进行事前调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正确的观点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决策。重大事项的决策要让社会公众参与,充分经过专家论证,必须保证社会公众的权益,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三、决策公开程序
各股室提出的决策事项,应充分进行事前协商,涉及多个股室的同一事项,应事先共同协商,形成统一的意见。股室未达成共识意见的事项,由相关分管领导进行协商,未经认真研究或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列入决策。符合研究决策的事项, 由局长确定会议形式,主持召开决策事项研究会议。决策事项研究会议确定以后,由办公室列报会议议题,通知开会时间和参会的有关领导与人员,并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提供给与会人员。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参会人员充分研讨,集中听取意见,集中进行决策。出席决策事项会议的人数必须占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相关分管领导必须到会,提出决策的事由,由承办股室进行具体汇报。决策事项因故未到会人员可以书面等形式提出意见。在充分讨论听取各方的意见后,会议作出最后决定,并形成书面记录。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需要上报的,应及时按照程序办理;可以直接实施的,由相关的职能股室或者会议确定的主办股室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应重新召开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办理股室、办理责任和办理时限。决策通过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政务网上全面公开,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方面。
四、决策公开保障
对于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深入基层调研,掌握实际情况,做好决策保障工作。要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工作机制,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专家参与、科研机构参与的作用,形成完善的决策咨询体系和监督体系。
五、决策公开监督
(一)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报告,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应予公开的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及时公开,接受内部和社会的监督。
(三)决策事项实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执行工作,及时跟踪和汇报执行情况,确保决策事项落实到位。
(四) 局办公室负责一般性决策事项实施的日常督促检查;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加大督促检查,解决出现的难点问题,推动实施工作。
六、决策责任追究
(一)决策责任追究事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1、未按决策程序而擅自列入决策事项进行决策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3、错误的决策造成重大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出现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4、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不力、监督不力的、落实不到位的;
5、其它违反决策规定的行为。
(二)决策责任区分。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重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决策承办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集体研究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分管领导和主要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会人员负重要责任。
(三)决策责任追究方式。决策责任追究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责令书面检查;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决策过错类别。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1.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作出检查。
2.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决策责任追究权限。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过错程度,由局党组决定或者报请县纪委、县监察部门决定。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责任人。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处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报县监察和人事部门备案。
权力运行和权力网上运行公开制度
为加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化和阳光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在规范权力运行工作中,必须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对行政权力运行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动态监管。
(二)公开内容
1.单位行政职权目录(包括项目名称、类别、承办股室、风险层级等);
2.行政权力实施的法律法规依据;
3.行政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4.各项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5.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内部管理权中属事务性工作的,如派车、会务等除外);
6.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相关制度、规定等;
7.行政权力行使的具体岗位;
8.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公开形式
1.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2.通过宣传栏、行政服务指南等形式公示在本单位醒目位置,方便当事人观看和查阅;
3.对重要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和结果,应在本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公布,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应围绕重点领域或关键环节深化公开工作,加大听证力度,认真组织听证活动。
(五)公开工作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局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职能股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过程中,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职权作出错误或不当行政处理,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
必究、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实行行政执法和结案案件定期评审复查制度;法制监督员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章 责任形式
第六条 局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三)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明显错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行政处理显失公正的;
(七)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以罚代刑,对涉嫌犯罪分子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采取以下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履行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责令纠正不当行政行为;
(三)责令返还权益,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等;
(四)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其他处理形式。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的,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前款第(五)项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作出。
第八条 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十条 局机关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人员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批准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人、现场勘验人违规执法的,由现场检查人、勘验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批准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错误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因鉴定人、检测人提供虚假、错误的鉴定、检测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检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批准人、审核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审核人、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批准人、审核人未纠正案件承办机构的违法执法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审核人、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批准人改变或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对应当由局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不提请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和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对由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因行政案件审理机构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由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一)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
(二)对过错责任人查处不力的;
(三)辖区内发生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违反执法案件或者多次发生违法执法案件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本机关负责查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机关法制监督员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机关职能股室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行政监察部门,由行政监察部门商人事部门研究认定后,报局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制部门应当立案调查。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
(三)导致行政赔偿的;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诉控告后确认、上级机关检查确认或者经审核复查确认有过错责任的;
(五)其他依法确认有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过错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备案。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接受复核或者申诉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而出现理解偏差的;
(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药品监督行政相对人过错或不可抗力致使事实认定出现错误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纠正的;
(二)执法过错发生后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不排除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对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药品,包含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医药包装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宜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行政纪律,强化行政责任,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机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问责对象所管部门或所管工作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问责对象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议,影响政令畅通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工作方法不妥当,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三)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办事拖拉,推诿扯皮,造成决策失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四)对群众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进行刁难、粗暴对待,甚至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五)违反规定滥设收费项目,滥罚款的,给行政机关带来不良影响或者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和人身、利益侵害的;
(六)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相关统计数据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七)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八)对群众检举、举报违纪违规事项,经核查落实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过错行为。
第五条行政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
第六条 对行政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局纪检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经调查核实后进行责任追究。如行政问责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行政问责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以及被问责人的态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实施行政问责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
第九条 行政问责追究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行政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充分调动全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法行政、高效率、高质量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办事高效,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工作人员,经考核确认后给予适当奖励。对年终评为先进股室(执法组)、先进工作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工作人员,也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在行政监察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1.办事效率低,工作作风粗暴恶劣,群众意见较多的;
2.因主观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3.单位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工作效能不高、工作态度不好、问题失察、管理措施不严的;
4.办事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群众反映强烈,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5.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
6.利用职权向行政管理相对单位(人)和群众“索、拿、卡、要”的;
7.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因未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8.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行政效能告诫一次的;
第五条 在行政效能监察过程中,监察对象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当年考核作不称职论处。
1.经过两次行政告诫,问题仍未纠正的;
2.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和限期纠正的;
3.经群众举报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发现有轻微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的;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延误办事时限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六条 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较坏影响,被立案查处的,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的行政处分;是党员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凡其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股室,该股室不得评为年度工作先进股室。
第八条 奖励或惩罚的决定程序。
奖励:每年年终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由本人自评,股室民主推荐,呈报本局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有80%以上成员通过后作出奖励决定。评为省局及以上先进的,报省局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惩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实后,提出初步惩罚意见,呈报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并有80%以上成员通过后作出惩罚决定。
行政效能建设行为规范要求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为行政效能建设第一负责人。副职领导按照职能分工,对分管的部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行政效能建设具体负责,落实本局制定的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二、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应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股室的工作人员向本股室负责人负责,各股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向一把手负责。经集体讨论决定或上级部门决定的事项,必须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具体承办行政审批或受理有关业务的工作人员需依法依规告知服务对象有关办理程序、必备资料等事项,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清楚;对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告知联系的部门和方法。
四、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各股室应根据市局的工作考核评分内容,结合本局管理方案和工作实际,把工作绩效考核任务落实到人。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外单位人员和群众到机关办事,第一个接待的工作人员必须告知来访者办理事项的有关程序、工作要求及联系电话等承办事项相关的事宜。凡属于自身工作职责的要按章办理;属其他岗位职责的要热心介绍到相关办理人员;属于外单位职责的要耐心说明。对来访人员要以诚相待,热情周到。首问责任人遇到重要情况必须及时汇报,接报负责人应酌情予以明确指示。承办人应根据领导指示落实承办事项。
六、实行办文、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时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时限的,按本局有关规定办理,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按工作分工由各职能股室草拟,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局办公室审查以后,交局领导签发。拟稿单位负责文件的校对、分发工作,办公室负责文件的编号、缮印、用印、登记、归档工作。拟制公文的股室应给办公室留出审核时间,办公室应给局领导留出审批时间,一般公文不少于3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公文,须提前报办公室。公文正式印制前,拟稿人员对文稿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查、审核、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公文一律由局办公室签收,按办件、阅件、简报等进行分类登记,依程序办理。收到公文后,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股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股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股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股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处理,不得延误、推诿;送局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股室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七、实行行政效能告诫制度。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行政效能告诫,并根据告诫次数的多少依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效能监查实施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惩处。
八、实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本局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股室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行政效能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制作和备案的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作
1、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职责范围由相关股室负责起草。
2、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作的目的及依据、适用的范围、基本原则、具体规定、解释权限、施行日期等内容。
3、规范性文件内容用条文表达,以条为基本单位,下分款、项、目。条文较长的可分章、节。
4、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吸取和采纳合理化意见。
5、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多个股室职权范围的,由所及主要部门起草,或由局长指定部门起草,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涉及全局或关系重大的,由法制监督员负责起草。
6、规范性文件起草或成稿后,由法制监督员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
(2)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3)是否超越权限;
(4)是否违反规定程序;
(5)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7、审核结束后,交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执行,涉及全局或关系重大的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后,由局长签发执行。
8、除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规范性文件以外,一般规范性文件都应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负责起草的职能股室或办公室将文件送交县法制办备案。
2、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一式三份(正式文本)连同备案报告、制作材料一并送县法制办。制作说明应注明出台该文件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等。
(三)规范性文件的归档保管
1、相关职能股室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结束后,应及时将文件的原稿和正式文稿一并送交文书归档。
2、查阅规范性文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3、规范性文件遗失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连续和完整。
(四)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已经失去效率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
2、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应立出清单。
3、对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清单中注明年份、文号和文件标题等内容,交文书存档。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