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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公路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bet36官方 www.www.huaweikl.com 2017-02-10 17:00:06 来源:县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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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权力运行程序及相关流程图

(一)宜章县公路管理局行政职权项目汇总表

(二)宜章县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表

(三)路政许可流程图

(四)路政处罚流程图

二、相关配套制度

(一)宜章县公路管理局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二)宜章县公路管理局决策公开制度

(三)宜章县公路管理局岗位职责

(四)宜章县公路管理局首问负责制度

(五)宜章县公路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

(六)宜章县公路管理局服务承诺制度

(七)宜章县公路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八)宜章县公路管理局路政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九)宜章县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十)宜章县公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十一)宜章县公路管理局公路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二)宜章县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表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备注

1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

政务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路政法规股(县政务中心公路管理局窗口)

1、 在国、省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2、 在县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市公路管理局审批。

3、 在乡(村)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本机关审批。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备注

2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交通部《路政管理规 定》第十条

政务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11〕167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路政法规股(县政务中心公路管理局窗口)

1、 在国、省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2、 在县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市公路管理局审批。

3、 在乡(村)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本机关审批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备注

3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建筑控制区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11〕167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路政法规股

(县政务中心公路管理局窗口)

1、 在国、省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2、 在县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市公路管理局审批。

3、 在乡(村)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本机关审批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备注

4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政务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11〕167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路政法规股(县政务中心公路管理局窗口)

1、 在国、省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2、 在县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市公路管理局审批。

3、 在乡(村)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本机关审批

5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11〕167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路政法规股(县政务中心公路管理局窗口)

全部由本机关审批,申请资料一份。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备注

6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11〕167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路政法规股(县政务中心公路管理局窗口)

1、在国、省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市公路管理局审批。

2、在县道及乡(村)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本机关审批。

7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八)项、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11〕167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路政法规股(县政务中心公路管理局窗口)

1、 在国、省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市公路管理局审批。

2、 在县道及乡(村)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本机关审批。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备注

8

超限运输车辆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行驶公路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按照湘价费〔2011〕167号文件规定缴纳勘测、论证、加固费和公路赔补偿费、护送费。

路政法规股(县政务中心公路管理局窗口)

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超限运输的,由县市区公路管理局受理、审批。

9

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木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七)项、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并按湘价费〔2011〕167号文件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路政法规股(县政务中心公路管理局窗口)

全部由本机关审批。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备注

10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驾设浮桥等活动审批(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政务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保障公路桥梁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并经专家论证。

路政法规股(县政务中心公路管理局窗口)

1、 在国、省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2、 在县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市公路管理局审批。

3、 在乡(村)道公路申请实施的,由本机关审批

(三)路政许可流程图

(四)路政处罚流程图

(一)宜章县公路管理局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行政权力运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保障和监督公路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权力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及时准确,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对经县政府清理审核后的所有公路行政权力,都要按照本制度及时予以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权力编码、法律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承办股室及负责人、办理条件、数量、办事流程、时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二)行政处罚事项权力编码、处罚种类、法律依据、裁量标准、承办股室及负责人、办理条件、办事流程;

(三)行政强制事项权力编码、法律依据、承办股室及负责人、办事流程、时限;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结果;

(五)其它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

第四条  行政权力公开的基本形式有:

(一)通过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形式公开;

(四)利用政务网站公开;

(五)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五条  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坚持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应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对即办件或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在办结之日起十日内公开。需要经过审查、审核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在办结之日起二十日内公开。应申请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公开。

(二)宜章县公路管理局决策公开制度

一、为提高局各项工作重要决策的透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行政重要决策公开。

二、重要决策公开制度是指本局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重要决策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行政决策效能监察制度。

三、重要决策的基本内容包括公路规划制定,项目的招标、建设,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决策事项。

四、在重要行政决策进行过程中,要对其有计划的进行各项前期调研工作。在提出重要决策前,应组织对该重要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论证。

五、在重要行政决策进行过程中,应积极征求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六、重要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三)机关对外公开栏;

(四)其他方式。

七、拟做出的重要行政决策事项对外公开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开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等信息,要由具体承办该项重要决策的部门整理汇总,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不得提交党总支讨论实施,同时限期责成整改。

(三)宜章县公路管理局岗位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全县公路(指规定管理的权限内公路,下同)发展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县公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县公路的改建、扩建和新建。

(三)拟定全县公路养护计划;负责全县公路养护工作,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拟定大中修、危桥改造、渡改桥、公路码头、水毁和安保等养护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全县公路养护及路况目标任务的实施及路况质量评定工作。

(四)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全县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和制度;负责全县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和维护公路安全畅通;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核)公路行政许可事项;负责查处全县影响较大的公路违法案件;负责全县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五)承担宜章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日常工作任务;负责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工作。

(六)负责公路建设、养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项目的推广运用以及公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公路科研成果的申报和申请鉴定工作。

(七)负责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受县财政局委托管理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八)承担县委、县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县公路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本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调研、体改、信息、宣传工作,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会务、督办、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综治维稳、应急管理;负责机关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负责计划生育、户籍管理、联系社区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后勤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内外接待、交通工具管理;负责本局机关范围内的公房管理及水电设备管理及维修;负责本局机关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购置、维修。负责对所属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二)政工股

负责办理本局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资工作,承办本局干部职工的录用、培训、调配、考核、奖惩、休假、伤残病亡、退休、退职工作;协助做好股级干部的任(聘)免考察和做好干部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申报工作;负责劳动保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人事档案管理和职工福利;抓好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局绩效评估工作;负责本局退(离)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兼管民兵兵役工作;协助局党支部抓好党、团组织建设。

(三)计划财务股

编制本局财务预算;负责本局的财务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财务管理及经费收支的规章制度;负责本局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的上报、跟踪批复、监督执行和资料汇总;办理本局资金往来,编制会计报表,进行成本核算和监督,考核、分析财务执行情况和本局资产管理,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四)公路养护股

宣传贯彻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养护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提出全县干线公路路况目标计划以及大中修,水毁、危桥改造、安保等养护工程的计划方案;负责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报批;负责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参与全县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竣(交)工验收;负责干线公路养护和路况目标任务实施及路况评定质量评定工作;负责全县公路统计和交通流量调查工作。

提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大中修、危桥改造、安全保障等养护工程计划;拟定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办法以及具体实施措施;承担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安保工程、危桥改造、渡改桥、水毁、公路码头等养护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参与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和路况目标任务实施及路况质量评定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养护技术、养护作业的行业管理。

(五)基建工程管理股

宣传贯彻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与负责全县公路路网改造规划、计划编制工作;负责全县公路工程质量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路工程建设的进度报表的填报和汇总;负责工程变更和招投标文件的初审;参与全县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公路养护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参与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的检查和技术评定;负责本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公路交通战备工作。

(六)安全科技股

宣传贯彻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全县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查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事故;负责全县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负责安全措施、技术操作规范的执行和本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指导公路建设、养护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项目的推广应用以及公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指导公路系统的标准、计量、环保和科技信息工作,负责公路科研成果的申报和申请鉴定工作。

(七)路政法规股

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拟定全县路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办法;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和维护公路安全畅通;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核)公路行政许可事项;负责查处全县公路违法案件,组织参与全市的重大路政执法行动;协助查处公路“三乱”行为;指导全县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协办交通行政执法证年检年审;负责全县公路路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宜章县107国道养护站:为县公路管理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107线国道宜章县境内的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二)宜章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为县公路管理局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全县公路建设规划、计划、行业管理政策,负责执行全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农村公路建设、维护维修工作。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路政执法大队。为县公路管理局的正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县公路的路政执法;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查处各种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四)107国道黄沙堡治超站。为县公路管理局的正股级事业单位,其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辖区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种违反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依法对在辖区内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和超限超载认定、查处、纠正和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五)宜章县城西治超站。为县公路管理局的正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种违反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依法对在辖区内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和超限超载认定、查处、纠正和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六)公路养护道班。设里田、白石渡、曹田、梅田、迎春、城关等6个片区公路养护道班,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工作,完成局下达的生产任务,维护公路畅通。

(四)宜章县公路管理局首问负责制度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听清问询后,凡属自己分管工作范围的,要认真办理;不属自己分管工作范围或对所问询事项不清楚的,要主动与有关股室、有关单位或有关工作人员联系,并告知要去的股室或单位、地点及电话和要找的工作人员姓名;属于业务受理职责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股室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根据领导意见,移交或协助、协调有关股室予以解决。对电话或问询者,要告知其相应的股室、电话、工作人员姓名及办公地点。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不得推脱、敷衍,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接听电话要做到“铃响六声,必有应声”;接待来访应主动打招呼,热心接待;解释政策或告知事项要细致、清晰;群众误解要心平气和解释,不准激化矛盾。首问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服务对象或客商不满意,影响本部门本单位形象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五)宜章县公路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

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结合实际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已向社会承诺的,必须在承诺办理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结。因故不能按时办结需要延长期限的,须事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要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时间告知服务对象。无故超过承诺服务时限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相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批示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有批复(示)件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妥善办理,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至2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随件附经办情况表,载明各环节办理时间,经办人应签字,以示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未按时完成任务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六)宜章县公路管理局服务承诺制度

1、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收取管理相对人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

2、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依法治路、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3、严格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路政管理有关事项;

4、对来访、办事人员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并将其具备的资格、条件、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清楚;

5、严格按照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法,不发生违法、违规和违纪的事件;

6、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上述条款之一的,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如管理相对人有投诉或举报的,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举报人。

(七)宜章县公路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促进本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按照便民、服务、高效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向本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或咨询行政许可事项,本局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的,必须一次性告知,不得增加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往返负担。

第三条、本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下述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一)申请人要求说明或解释本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示内容,即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予以说明或解释。

(二)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告知其可以委托代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六)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七)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第四条、第三条第(一)至(四)项内容,可以由本局工作人员自行确定适宜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第(五)至(八)项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并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

第五条、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许可咨询或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当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冷漠、刁难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宜章县公路管理局路政人员执法过错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由路政大队负责实施,在职责范围内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八)宜章县公路管理局

路政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增强路政人员执法责任,预防减少路政执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路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路政人员在执法过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1、路政处罚达到了听证标准,但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

3、违反规定的路政工作程序的行为。

4、对被处罚单位或者当事人提供资料中隐匿的重大违法乱纪问题应当查处而没查处。

5、查出重大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只报部分。

6、发现重大违法线索隐瞒不报。

7、与有关当事人及单位串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路政案件有关的资料证据。

8、其他不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

三、路政处罚决定被变更、撤销。

1、路政人员做出路政处罚决定后发现有误,依法自行撤销、变更路政处罚决定。

2、被处罚单位或有关当事人对路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经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纠正或撤销路政处罚决定。

3、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或撤销路政处罚决定。

4、其他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路政处罚决定。

四、其他按《公路法》《行政处罚法》《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应予追究的执法过错责任。

五、有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应给予以下处理。

1、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2、暂停执法资格。

3、调离执法岗位。

4、发生国家赔偿的,责令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5、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其他处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

2、屡次出现执法过错责任。

3、明知故犯、不听劝阻,拒不执行指示而导致执法责任。

4、造成重大损失和产生重大影响

5、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

七、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原则。

1、路政人员对本人分工承担的路政工作事项负直接责任。

2、局机关领导对分管事项负领导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的行为过错,决策人为行政过错,主要责任人负领导责任。

(九)宜章县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县局路政法规股和县政府法制办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县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路政法规股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路政法规股向局领导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十)宜章县公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清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法规股和各有关职能股室,依照本规定分别履行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六条  起草文件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网络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第七条  起草文件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采取各种方式听取意见的材料或听证会议相关材料一并送局办公室。

局办公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移送法规股审查。

第八条  法规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局党组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九条  法规股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本局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的,建议退回补正程序。

(四)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其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局长签署。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局长决定和签署。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经局长签署后,由办公室编好文号,报县政府法制办登记。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件和电子文本1件,制定依据、起草说明、法规股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材料。

第十二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经县政府法制办受理并予登记的,办公室收到《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拿到统一登记号后,印发纸质文本。印发时在文件左上角第一行标注规范性登记号。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县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按县政府法制办要求整理材料,再行报送。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不予登记的,由局办公室提请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有权制定和是否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如有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应重新起草文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如无权或没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由局务会议决定不制定该文件,由办公室撤销该文件登记号。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职能股室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向办公室报送登记需要的相关材料,由办公室送法规股审查后,按规范性文件登记的有关程序重新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登记,重新登记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规范性文件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明令废止。

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有效期未满,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有效;

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且无废止情形的重新登记公布。

局机关每两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各职能股室应于该年的7月15日前,对股室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分继续有效、重新公布、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五种情况报局办公室。

如遇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由各职能股室及时报告办公室,按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向局务会议报告同意后,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提出咨询要求解释的,由法规股答复。

第二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管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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