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统计局局权力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备注 |
1 | 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开发表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各主管部门公开发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字,须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对国外提供或公开发表密级统计资料,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媒体报道未公开的地区生产总值等重要统计数据前,应当经统计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
宜章县 统计局 | 保留 | 原宜政发 〔2014〕15号中 《县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96项。 |
2 | 权限内对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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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权限内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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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权限内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宜章县 统计局 | 保留 | |
5 | 权限内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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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权限内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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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奖励 | 行政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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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统计调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第二款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六条第一款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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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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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统计工作检查 | 行政检查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2006年第9号令)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 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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