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 主体 | 单位意见 | 备注 |
1 |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 宜章县 商务局 |
保留 | 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宜政发[2014]15号)第一项 |
2 | 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9号令)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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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洗染业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第5号令)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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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第11号令)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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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第11号令)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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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第11号令)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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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其他发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第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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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零售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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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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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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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一号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办法》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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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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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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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违反陈粮出库鉴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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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违反粮食经营最低最高库存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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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违规使用粮食储运设施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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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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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收储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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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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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承储企业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的;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的;(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的;(四)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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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承储企业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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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承储企业未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的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对承储的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对承储的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帐,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的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二)对承储的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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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粮食收购经营者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 | 行政确认 | 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收购经营者质量检验能力要求及其认定程序(试行)》的通知(湘粮[2006]34号)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由县级(含)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要求的证明材料。(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核查。(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四)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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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23号)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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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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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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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粮油仓储、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2.《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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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粮食收购者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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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监督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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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十五号)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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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2006 年第 18 号)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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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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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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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军粮供应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二十条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大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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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经营者必要的粮食库存量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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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二十条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大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 宜章县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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