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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 信息化办 日期:2017年11月20日 17:47 作者: (双击滚屏)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4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5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6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7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8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9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10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11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公众聚集场所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12 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13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14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15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16 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17 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18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19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20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21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22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23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2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25 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26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27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28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29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30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31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32 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33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34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谎报火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35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36 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37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38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39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40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41 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42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43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援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44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45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影响灭火救援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46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47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48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49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50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51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燃气用具其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52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53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5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5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56 擅自修改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或者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受理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57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或者消防给水设施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58 公众聚集场所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59 公众聚集场所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公众聚集场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60 公共交通工具、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公共交通工具和学校、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61 公共交通工具、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公共交通工具和学校、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62 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违法行为未及时劝阻、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63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64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65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66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67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68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行政强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69 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7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
7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宜章县公安消防大队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