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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 信息化办 日期:2017年11月20日 17:48 作者: (双击滚屏)

宜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共2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1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县辖区建筑工程,含省、市管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以下)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十四条: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县城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按照所在地城市或者县城的规定执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比照县城的规定执行。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负责项目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县人防办 保留 原宜政发[2014]15号中《县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1项
2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许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其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划拨。 县人防办 保留 原宜政发[2014]15号中《县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0项
3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行政许可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和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工作。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应当按照规划与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接通道连通,或者预留连通口。
2.《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符合人防工程防护规范标准;(二)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的人防工程;(三)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10%的防空地下室。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县人防办 保留 原宜政发[2014]15号中《县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2项
4 拆除(含改造、报废)人防工程、人防通信设施迁移、拆除审批 行政许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县人防办 保留 原宜政发[2014]15号中《县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69、173项
5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县人防办 保留
6 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令)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县人防办 保留
7 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令)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县人防办 保留
8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令)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县人防办 保留
9 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存档的。 县人防办 保留
10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及侵占、擅自拆除、擅自改造、破坏人防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造、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危害其安全和防护效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县人防办 保留
11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县人防办 保留
12 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阻扰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二)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三)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县人防办 保留
1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期限内缴纳 行政强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本金。 县人防办 保留
1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行政征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县人防办 保留
15 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征收 行政征收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对拆除、报废、损毁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由当地价格认证机构对毁损的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实时造价进行认证评估,按实时造价的150%赔(补)偿。 县人防办 保留
16 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
认可
行政确认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县人防办 保留
17 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
监督
行政检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县人防办 保留
18 重大违法案件稽查 行政检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批准决定无效,由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县人防办 保留
19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防办 保留
20 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防办 保留
21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时,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县人防办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