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认真做好我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县境内原已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经过“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后发现有实际保护价值的,予以重新认定、公布(见附件)。对原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地表可视物基本消失,确已失去实际保护意义的,作自行撤销。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宜章县重新公布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宜章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