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宜章县贫困村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宜章县贫困村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
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脱贫攻坚规划,推动宜章县解决贫困村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突出问题“三年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范围是《中共宜章县委办公室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解决贫困村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设施突出问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6〕83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2017年到2019年将要实施的全县80个贫困村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村级道路、饮水安全、农村电网改造、光伏扶贫、通讯通信、广播电视、农村危房改造、环境整治、小型农田水利、综合服务平台、学校改造等11类项目。
第三条 按“四自两会三公开”农民自主建管模式,建安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建安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贫困村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自选项目。按“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村级道路、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环境整治、光伏扶贫等项目以村委会为项目业主,农村电网改造、通讯通信、广播电视、综合服务平台等项目以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业主,学校改造项目以学校为项目业主。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扶贫办、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湖南电信宜章分公司、县广播电视台、县城投中心、县教育局等部门将项目计划按年度分解到村,组织实施前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二)项目前期工作。由行业主部门统一负责项目的立项、设计、预算、财评及国土资源、环保、林业、住建等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等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列出预算,报财政审核后实行预拨。
1.项目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年度计划实施的所有项目汇总,统一向县发改局提出立项申请。县发改局自收到行业主管部门的立项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立项审批。
2.施工图设计、预算。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造价咨询单位库中选择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图预算。
3.预算评审。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将工程施工图预算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15日内完成评审。
4.国土资源、环保、林业、住建等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按《中共宜章县委办公室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解决贫困村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突出问题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机制〉的通知》(宜办字〔2017〕27号)的规定,简化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并联审批。
(三)确定施工单位
1.项目业主与招标代理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负责项目招标相关事宜。
2.项目业主提供立项批文、工程预算评审等资料到县发改局办理招标事项核准,县发改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委托代理、邀请或公开招标方式核准。
3.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4.项目业主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
(四)确定监理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宜章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宜章县2017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宜财购〔2017〕22号)规定,项目监理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监理;项目监理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15万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采购办报备,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监理;项目监理费用在15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采购办申请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或向县发改局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监理;项目监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采购办或县发改局申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监理。
(五)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六)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代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2.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由项目业主、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类建档,长期保存。
第四条 建安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所有贫困村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必须报送县审计局实施决算审计,并按决算审计认定的工程造价结算工程价款。建安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所有贫困村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定工程造价,再结算工程价款。
第五条 贫困村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中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按我县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办法自行建设,自行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 加强资金监管。项目业主对项目资金使用要建立专账,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共同负责监管。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拨付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其后采取报账制。施工单位是项目资金的报账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定工程造价或县审计局实施决算审计,并将资金明细支出公示无异议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决算表并附真实、有效凭据,经项目业主、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报账。
第七条 项目建设应当公开透明。项目招标投标、建设过程、资金使用情况应公示公开,接受村民代表大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