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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 县金融办 日期:2017年10月09日 10:04 作者: (双击滚屏)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宜章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处非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章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8  11         

 

(此件主动公开)


宜章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5号)和《湖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湘政金发〔2017〕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适用于举报在宜章县范围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公安机关立案的,应给予举报奖励。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公安或金融、工商等部门牵头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县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受理举报。县直有关部门接到的举报由公安局负责复核确认和奖励发放。县区、乡镇负责接受举报奖励的牵头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等。

第五条  直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县区及乡镇(园区管委会)受理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章  举报奖励原则

第六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相结合原则。举报奖励工作由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实行首问受理制,由首个接收举报信息的县直或乡镇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工商、公安等部门参与,跟踪核查线索情况。同一举报案件涉及跨区域的,由案件主办地负责举报奖励工作。  

(二)奖励最先举报人原则。同一案件线索被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最先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案件侦办确有很大帮助的,经核实认定,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不重复奖励原则。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执行,奖金合计金额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具体分配方式由所有举报人自行决定。

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地区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牵头办理该案件的单位实行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举报人向同一地区其他部门举报的,该部门应及时向县处非办或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告,核实举报信息后再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

同一案件,不同地域立案,可以奖励不同举报人。

(四)保守秘密原则。依法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三章  举报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当面反映等方式举报。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向受理举报奖励部门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或举报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个人)名称、企业(个人)地址、涉嫌非法集资的具体违法事实(含合同、收据等实物证据)等主要的证据材料;

(三)举报事实事先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查处;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九条  有下属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二)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举报受理程序及奖励标准

第十条  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处非办,各乡镇处非办应立即报告县处非办,并及时转交公安、工商等部门进行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迅速组织开展核查并反馈相关结果。对跨省市、跨县市区、跨乡镇的案件线索,由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处非办等部门和单位商定后交由案件主办地办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金额根据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社会负面影响程度区别对待:

(一)对提供非法集资违法广告图片或详细信息,经工商部门查证属实且认定为违法广告的,每次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但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符合立案标准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五)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

(六)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奖励;     (七)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20亿元以上,且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给予举报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二条  经核查属实且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奖励受理部门填写举报奖励具体信息、奖励标准等,同级处非办在奖励送审单上签署是否给予奖励的意见,交由举报奖励发放部门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三条  各级负责举报奖励发放部门对举报事项复核确认无误后,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拨付奖励资金至举报奖励发放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举报奖励发放部门应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奖。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若委托他人领取,需持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领取奖励。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的公安或金融、工商部门及县直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资金领取情况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的公安或金融、工商部门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和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资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乡镇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县处非办备案。

第二十条  各乡镇处非办、县公安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群众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735-3712306/3711122、发送电子邮件:(邮箱地址:yzxcfb@163.com)等形式向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