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可以休学。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