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全省实行统一的《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的入户调查。接受申报、资格审查、登记、基础信息录入、变更、汇总上报和《登记证》的发放等事务工作。
一、应当进行失业登记的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应当进行就业登记的对象
失业人员以下列情形之一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向《登记证》核发机构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
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