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法生育的费用;
(二)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怀孕(包括药流、人流、中期住院引产)的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怀孕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六)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