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函〔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起,给全市城乡无固定收入的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一)户口在郴州市范围内的;
(二)年龄满90-99周岁的;
(三)无固定收入的。
二、补贴标准
北湖、苏仙两区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其他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三、办理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所在地县市区老龄办领取并填报《郴州市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口登记表》,经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再向所在地县市区老龄办申报。
(二)北湖、苏仙两区老龄办负责辖区内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市老龄办审核登记。其他县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审核登记由各县市老龄办负责,并报市老龄办备案。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龄老年人,发放由市老龄办统一制发的《郴州市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证》。
四、经费负担
北湖、苏仙两区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市、区财政按3∶7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县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各县市财政自行负担,市财政不予配套。
五、工作要求
(一)凡符合享受郴州市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老年人,被省老龄办批准享受百岁老年人生活补贴后,从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郴州市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二)《郴州市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证》每年11月由各县市区老龄办进行年审,对不再具备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对象及时予以注销。各县市区老龄办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审情况报市老龄办备案。
(三)各县市区老龄办应加强对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的动态管理,并在每季度末的10日前向市老龄办上报本季度的异动情况。
(四)补贴的始发时间,北湖、苏仙两区以市老龄工作部门的审核登记时间下一月开始计发;各县市以本级老龄工作部门的审核登记时间下一月开始计发。补贴发放原则上采取存折形式,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县市区老龄办根据便民利民原则确定。
(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城乡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老龄工作部门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郴州市城乡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口登记表
2.郴州市城乡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异动情况报告表
二○一○年三月八日
郴州市城乡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口登记表
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农历 年 月 日 公历 年 月 日 |
贴 相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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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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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所在地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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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三代以内) |
姓 名 |
称谓 |
住 址(或单位) |
邮 编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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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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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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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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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县 市 区 统计 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交市老龄办备案。
郴州市城乡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异动情况报告表
死 亡 情 况 |
新 增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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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死亡日期 |
生前住址 |
生活补贴发放 截止时间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详细住址 |
生活补贴发放 起始时间 |
备 注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上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