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于 |
注:《儿童权利公约》于 |
序言 |
本公约缔约国: |
第一部分 |
第1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42条 缔约国承担以适当的积极手段,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本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
第二部分 |
第42条 缔约国承担以适当的积极手段,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本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第三部分 第46条 本公约应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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