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社保服务 > 社会福利 > 儿童福利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使用《儿童福利证》的通知

bet36官方 www.www.huaweikl.com 2014-11-10 10:42:18 来源:县电子信息中心
【字体: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 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孤儿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民政部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落实2006年4月全国 孤儿救助工作会议的具体要求,结合进一步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需要,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发放使用《儿童福利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儿童福利证》发放对象是0-18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是其获得救助的凭证,用来记录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及其成长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在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救助和优惠政策的情况。

二、《儿童福利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发证机关,须加盖公章。发证机关负责进行情况核实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儿童发放《儿童福利证》并备案。

三、《儿童福利证》采用人造革封皮,规格为13.5x10cm,底色为枣红色,字烫金,封面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内芯采用100克双胶纸,规格为12.9x9cm,内页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徽图案。

四、《儿童福利证》证件编号由批准机关填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地级市简称后附6位数字的格式编写,如(冀)石000001。《儿童福利证》印刷编号依序印制在证件上,分号段发各省。

五、《儿童福利证》使用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六、《儿童福利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他人。

七、出现下列情形,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儿童福利证》:

(一)持证人年满18周岁的;

(二)持证人依法被收养的;

(三)持证人找到生父母的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八、《儿童福利证》的使用记录由县级民政部门或经办人填写。

九、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儿童的《儿童福利证》由所属机构统一保管;社会散居孤儿的《儿童福利证》由孤儿法定监护人保管。《儿童福利证》应当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办理补发手续。

十、《儿童福利证》免费发放。

发 放《儿童福利证》是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扎实有效开展孤儿救助工作的基础。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好 发证的有关工作。要通过发放《儿童福利证》,推动孤儿救助的城乡统筹,完善对城乡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福利服务保障。要把发放《儿童福利证》作为推动孤儿 救助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要以发放《儿童福利证》为契机,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动贯彻民政部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 见》,落实孤儿救助各项政策。

 作者:不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