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 |
民政部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使用《儿童福利证》的通知(民办函〔2007〕121号) |
办理指南: |
0-18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1、 《儿童福利证申请表》 2、 申请人的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1张 3、 相关证明材料 由孤儿监护人或亲属、所在村(居委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儿童福利证认证审批表》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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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