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城乡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城乡医疗救助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患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行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我国一项专项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医疗救助的范围
凡持有我县城乡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参合参保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为医疗救助对象:㈠农村五保户;㈡ 农村低保户;㈢ 城市低保户;㈣ 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违法犯罪、自残、自杀、酗酒、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医疗事故等人为因素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及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序列的不列入救助范围。如出现重大流行性疾病等公共医疗突发事件,需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的,按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应急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三、医疗救助标准
(一)资助参合参保: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由县农合办或县医保机构统一办理。
(二)住院医疗救助
①农村五保户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基本医疗费全免。
②在农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低保户人员住院,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20%的医疗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15%的救助。转诊到县以上医疗就诊的,给予15%的救助。
③在城市,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费用和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减免费用之后,剩余自负的住院费用按15%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个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④未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
⑤住院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①病种范围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糖尿病(合并感染者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再生性障碍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或长期卧床不起的病人)、肺心病、风心病、精神分裂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甲亢、类风湿性关节炎。救助标准最高限额不超过500元。
②病种范围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晚期伴腹水以及患重大疾病严重瘫痪。救助标准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元。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四)临时医疗救助标准: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向常住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报资料):
1、《宜章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书;
3、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宜章县社会救助申请入户调查表》;
5、疾病诊断书;
6、医疗病历资料;
7、医疗费用原始收据或农合办开具的原始医疗补偿表或医保中心出具的原始医疗报销单据(注:所提交的医疗费用票据必须合计总额)。
8、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城乡低保金领取证;
9、患者本人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
社区居(村)委会按申请人提供的情况,派专人对其家庭状况、病种、病情、医疗费支出等情况进行上门核实,对非低保对象家庭要详细了解其家庭收入状况,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证明,经社区居(村)委会居民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填写好评议意见表,张榜公布7天如无异议后,由申请人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民政办审核。
(二)乡镇民政办对申请人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材料逐项进行审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署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给原呈报的社区居(村)委会,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民政办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通知有关乡镇,由乡镇通知有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布;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给原呈报的乡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县民政局批准的城乡医疗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救助对象提供的农商银行存折账号内。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联系电话:0735-371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