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城乡医疗救助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您好!
欢迎您前来宜章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办理业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恳请您对我们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办证时效、廉洁情况等予以监督,如果您有不满意的地方,请拨打本局监督电话:0735-3722704。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政府通过提供财政、政策和技术上的支持及社会通过捐赠和各种慈善行为,对城乡贫困群体中因病而无力医治的人群,或者因支付巨额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人群,给予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使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以维持基本生存能力,改善目标人群健康状况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医疗救助对象
凡持有我县城乡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参合参保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为医疗救助对象:(一)特困供养人员;(二)低保对象及家庭成员;(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残、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四)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违法犯罪、自残、自杀、酗酒、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医疗事故等人为因素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及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序列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二、医疗救助内容和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合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三种方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每年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
(二)门诊救助
1.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将患有高血压病、糖尿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病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病种。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象为无劳动力家庭中的低保对象,救助标准最高限额不超过500元。
2.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大病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给予大病门诊救助,救助标准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元。
3.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凭身份证、户口本、医院病情诊断书等资料办理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原则上每年享受的门诊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
(三)住院救助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
①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统筹解决。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异地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
②低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70%的比例救助,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异地就医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采取“病种+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患重特大疾病或医疗费用过高难以承受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病种:儿童先心病(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完全性肺静脉异位引流、肺动脉闭锁、右室双出口、完全性房室隔缺损)、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耐多药结核病、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唇腭裂、甲状腺功能亢进等24个病种。
①特困供养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普通疾病住院救助办法执行;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异地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
②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及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低保家庭成员按70%的比例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6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③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救治按照湘卫合医发〔2011〕3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其他特殊病种如上级部门有另行政策规定的,参照上级部门政策执行。
④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一次性自负费用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的范围实行诊治,超越规定范围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向常住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报资料):
①《宜章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书;
③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④低保证(五保证),重度残疾人提供第二代残疾证等;
⑤疾病诊断书或医疗病历资料;
⑥医疗费用原始收据或农合办出具的原始医疗补偿表(加盖农合办公章)或医保中心出具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单(加盖医保中心公章)或大病保险二次补偿费用结算单;
⑦患者本人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使用非本人银行卡(存折)的需提供持卡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社区居(村)委会按申请人提供的情况,派专人对其家庭状况、病种、病情、医疗费支出等情况进行上门核实,对非低保对象家庭要详细了解其家庭收入状况,并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报乡镇民政办审核。
(二)乡镇民政办对申请人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材料逐项进行审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署救助意见,报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给原呈报的社区居(村)委会,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民政办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通知有关乡镇和人员;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给原呈报的乡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县民政局批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救助对象提供的农商银行存折帐号内。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联系电话:0735-371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