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政办,各有关单位低保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低保规范化管理,打造阳光低保、诚信低保、精准低保,实现城乡低保工作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发挥精准扶贫中低保的“兜底”作用,逐步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融合,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17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
二、年审时间
2017年3月1日-2017年6月30日
三、年审内容
(一)核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所有家庭成员 (包括已分户的子、媳、女、女婿)身份信息、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状况。
(二)对低保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调整保障人口及标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城乡低保资格:
(1)申请低保对象户口不在本辖区的人员;
(2)实际生活水平已明显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
(3)死亡或户口已迁出的;
(4)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手机月费用达到当地低保月标准30%以上的;
(5)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经商办企业,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经营收入较稳定或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6)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的;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的;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性、分红性商业保险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城区购买商品房的;
(7)居民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标准的10倍以上的;
(8)有劳动能力但不从事生产劳动(在校学生除外)的农村居民或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9)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0)经常到营业性餐馆、娱乐场所消费或因赌博、吸毒、购买“地下六合彩”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11)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择校或交建校费到县外就读;
(12)服刑人员;
(13)低保对象重新就业或子女大学毕业,家庭有稳定收入的;
(14)丧偶或离异后重新组成家庭,有稳定收入的;
(15)患病后身体恢复正常,有劳动能力的;
(16)未参加年审的;
(17)外出经商、务工或者离开本县辖区内超过1年以上,不能准确掌握其家庭经济收入的;
(18)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签署授权书,未提供有关证明、证件,或证明、证件提供不齐全的,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19)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或家庭成员信息不全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虚假住所的;
(20)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情形。
(三)年审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特困供养资格:
1、死亡的;
2.有女(含婚生女、养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女)无子且女儿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
3.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
4.未满60周岁又非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家庭确实困难的转入农村低保)。
四、年审程序
(一)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本人向乡镇民政办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新增(年审)对象数据信息表》及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配偶、父母、子女、媳婿及已分户或出嫁的子女、媳婿)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二)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无异议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由乡镇负责组织入户调查和召开民主评议会并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根据民政部和省民政厅要求,2017年特困人员(五保户)的《五保证》将统一更换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符合要求的特困人员请提供一张一寸照片,由乡镇统一收集《五保证》和相片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办理;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年审不合格的要收缴其《低保证》、《五保证》,并从当月起停发其低保金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五、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新增程序
本人申请,提供所需申报材料→乡镇受理并组织入户调查→报县核对中心进行经济状况核对→乡镇组织村级召开民主评议会→一榜公示→乡镇审核→二榜公示→输入电脑,统一上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初审→县民政局组织入户抽查→县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县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汇总发放。
(一)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代表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二)乡镇受理并组织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由驻村领导、驻村干部、村(居)民委员会组成的调查小组按照100%比例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好调查表格,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
(三)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四)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和核对通过的,由驻村领导、驻村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等组成15人以上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综合评议,作好记录并公布评议结果。
(五)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六)审批。县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入户抽查结束后,局救助股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审批对象。对于抽查合格率在90%以下的,未抽查到的,返回乡镇重新调查按比例核减上报。
对国家公职人员、基层干部(含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低保的,严格执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规定,并认真核查其家庭财产状况,经审核审批和单独公示后,才能纳入低保,以红表专项备案,单独建档,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年审工作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强化责任,严格程序。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低保政策的相关要求,规范程序,阳光操作,落实责任,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维稳保”现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重点解决“保人不保户”的问题。对在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的人和事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管理,注重时效。乡镇民政办要加强对各村、社区的督促指导,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张贴低保年审工作公告,及时收集整理资料建立档案并适时上报各种资料,年审中清退或需核减低保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在年审期间,每个申请对象必须无条件接受年审,不主动提供资料或逾期不参加年审的视为年审不合格,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如其确实符合低保条件,重新办理低保申请审批手续。对于无理取闹或干扰妨碍年审工作的申请对象,要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
附件: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宜章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流程
3、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经济状况核对资料上报时间安排表
4、《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新增(年审)对象数据信息表》
宜章县民政局
2017年2月23日
附件1
宜章县 申请低保(特困)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了解湖南省城乡低保(特困)救助政策,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所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面真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愿意放弃申报或取消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并接受社会救助审批机关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给予的处罚。
二、本人授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民政、住房公积金、公安局交通管理、银行等部门和机构获取个人的住房、就业、户籍、个体经营、纳税、婚姻、死亡、公积金、机动车、存款等方面的信息,对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查。并愿意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完成上述工作。
三、本《声明及授权》自申报家庭全体成员签名按手印后生效。
申报家庭全体成员(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全部子女、媳、婿)签名:
申请人及 家庭成员 |
姓名(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
与申请人关系 |
证件号码 |
签名日期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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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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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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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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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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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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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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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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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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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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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均需本人亲自签名。
社会救助受理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宜章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流程
附件3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经济状况核对资料上报 时间安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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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名称 |
资料联系人 |
资料上报时间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浆水乡 |
李志勇 |
3月30日 |
15973268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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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春镇 |
彭广红 |
3月30日 |
13549527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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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溪乡 |
钟华升 |
3月30日 |
13975585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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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山乡 |
余克飞 |
3月30日 |
15886507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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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石渡镇 |
封谟洋 |
3月30日 |
18673508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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笆篱镇 |
谭河军 |
3月30日 |
13549515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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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汉 |
3月30日 |
18229327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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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沙镇 |
欧阳辉 |
4月30日 |
15173568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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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镇 |
曾现标 |
4月30日 |
13762526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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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石乡 |
曾凡光 |
4月30日 |
13875533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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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镇 |
李素文 |
4月30日 |
13549508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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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武令 |
4月30日 |
13627358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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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塘乡 |
张斌 |
4月30日 |
13762576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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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岗仙镇 |
谷霞 |
4月30日 |
15073568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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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田镇 |
刘建友 |
4月30日 |
13549528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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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环 |
4月30日 |
13762577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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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岭乡 |
蒋国招 |
5月30日 |
13762525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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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山镇 |
李萍 |
5月30日 |
13975714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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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泉镇 |
李玲霞 |
5月30日 |
13975747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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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良军 |
5月30日 |
18173591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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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源镇 |
曹俊男 |
5月30日 |
18975551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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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田镇 |
杨香日 |
5月30日 |
15173513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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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村乡 |
李立文 |
5月30日 |
1524356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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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新增(年审)对象数据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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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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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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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户主身份号码* |
家庭成员姓名* |
家庭成员身份号码* |
个人应计月收入小计(元)* |
家庭关系* |
就业状况 |
健康状况 |
劳动能力 |
文化程度 |
婚姻状况 |
行政区划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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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带“*”必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