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中的“八不准”规定,其中有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等;要严格执行不得向受助人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的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受助人员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通过这些规定来规范救助站工作的管理,保证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其在站内不会受到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