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宜章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宜章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临时救助的主体责任,负责所辖区域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授权范围内的审批及资金发放等工作。
(二)适度救助的原则。根据救助家庭困难程度,着眼于解决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及时救助的原则。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为目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按规定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四)城乡一体的原则。临时救助实行城乡统筹,统一救助政策和救助标准。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六)资源整合的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辖区内的临时救助工作。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临时救助工作程序的制定、执行,履行综合管理、协调服务职能。财政部门负责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审核、拨付临时救助资金,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教育、卫计、监察、审计和住建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应的社会临时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二)城乡低保家庭;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
(四)重点优抚对象;
(五)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
(一)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长期患重慢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遭遇如交通事故、矿难、溺水等意外伤害事件,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后,家庭生活仍然很困难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巨大、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加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无正当理由多次上访、窜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
(八)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或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九)属于责任事故,已得到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
(十)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属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宜章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2.临时救助申请报告;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复印件或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原件查验);
4.属五保、低保对象的,提供《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及《残疾人证》、《失业证》复印件(原件查验)等证明材料;
6.公示相片;
7.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8.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财产收入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进行逐一核查,必要时可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经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对象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在《宜章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并提出建议救助金额,分别报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救助金额超过乡镇审批权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3个月的公示。
(二)紧急程序。对情况紧迫,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审批权限
1.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并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的《宜章县临时救助情况统计表》和救助名单及档案报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县民政部门原则上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分别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解决。
2.由县民政局审批发放的救助金,原则上每户不超过5000元。救助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的,由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除患重特大疾病住院、重特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等特别情况,原则上临时救助都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审批。
3.临时救助原则上以户为单位,每年救助一次。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4.对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级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办理有关专项救助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第十一条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各部门医疗救助后,自负费用在4~6万元(不含6万元)的救助1万元,6~8万元的救助2万元,8~10万元的救助3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救助4万元。
乡镇要建立救助跟踪制度,对受救助家庭进行跟踪走访,如接受临时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城乡低保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该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城乡低保结余资金;
(四)福彩公益金投入;
(五)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对临时救助资金单设科目,专账管理。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县、乡两级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对象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安全。保存的资料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审批材料、公示相片、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追回冒领资金,取消其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审批,以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资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宜章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乡镇)
2.宜章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县本级)
3. 年 月宜章县临时救助对象困难原因分类
统计表
4. 年 月 乡(镇)临时救助人员名单
5. 年 月宜章县临时救助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