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凡符合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办事机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由属地乡(镇)政府审核,属地县(区)民政局审批。
三、办事流程
1、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在尊重实事,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用了解评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通讯调查、集体座谈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审核决定“不予供养”的,及时退还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报送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核确认为五保对象的,免费发给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上报材料不符合五保对象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后退回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五保对象条件的村民自愿接受亲友或者其他人员供养,双方签定供养协议,并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不作为五保对象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