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政策解释
(1)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2)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A、2004年10月1日前因战因公负伤的,残情需达到六级以上才能补办或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B、一至六级等级评定的,需到省民政厅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
经医疗卫生鉴定小组鉴定残情减轻的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可对其调低残疾等级。
3、指南信息:
县(市、区)民政部门受理——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1)补评残疾等级所需基本材料:
A、申请人书面申请;
B、申请人的退伍登记表;
C、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D、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E、三人以上证明人材料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F、其他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
(2)调整残疾等级所需基本材料:
A、申请人书面申请;
B、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
C、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D、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E、其他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查询:
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