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职工要求提供特殊医疗服务的(含自行要求增加检查内容、未有剖腹产指征要求施行剖腹产手术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事前书面告知义务,经生育职工或家属签字同意,相关费用由参保职工支付。如定点医疗机构未履行事前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除生育职工及其家属要求提供的特殊医疗服务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向生育职工另行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