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为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强其就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补贴对象
第一条 培训及鉴定对象
技能扶贫培训:培训、鉴定对象为全省境内农村低保户,每户1名年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技能就业培训:培训、鉴定对象为全省境内年龄在16岁至45至岁之间、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第二条 培训对象的申报
符合技能扶贫培训或技能就业培训条件的培训对象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推荐并填写《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推荐表》,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汇总的情况,分别建立技能扶贫、技能就业培训生源库;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县市区上报的情况,相应建立市州级生源库,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二章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A类1000元、B类600元、C类3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属于农村低保户的,另外给予每户1人不超过上述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的扶贫培训补贴;实际培训费用低于上述两项补贴之和的,以实际培训费用为限。扶贫培训补贴直补到户,可委托农村低保经办机构代发。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鉴定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分别享受A类150元、B类120元、C类100元的鉴定补贴。
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劳动者,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过政府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鉴定补贴。超出补贴部分的培训和鉴定费用,由本人自负。
第四条 补贴资金来源
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培训、鉴定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培训、鉴定机构的认定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参照《郴州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贴近农村、方便农民的原则,从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择优确定定点培训机构,上报省劳动保障厅,每年3月在网上向社会公布。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从本市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中择优确定。
第六条 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市劳动保障局每年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及社会保障厅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各地实际,对县(市、区)下达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目标任务。下达⒀的勘耆挝袷保寄芊銎杜嘌迪蚬壹逗褪〖镀独厍阈薄?/span>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省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并向社会发布培训计划。
(三)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任务,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工作协议。
(四)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也可自主选择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
第七条 培训方式和培训要求
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及国家初、中级职业资格标准,突出操作技能训练,以订单、定向式培训为主,培训后的学员应掌握专项职业技能并实现非农就业。
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时间根据不同的职业(工种)确定,技能就业培训不得少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学时。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60%。
第八条 考核发证
培训对象培训期满,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结业考试合格的学员,应核发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
第九条 就业服务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负责做好学员的就业推荐、跟踪管理与后续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建立健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依法维护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培训、鉴定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培训就业档案和教学档案。培训就业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培训就业名册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审批表、获证登记等。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职业技能鉴定档案。包括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考核鉴定资料。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培训券管理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采取发放培训券直补的方式。培训券采取实名制。市劳动保障局按照省劳动保障厅提供的式样印制,随培训任务下发至县市区,加盖市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印章。经培训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由培训机构凭培训券代其向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二)培训券发放工作流程。培训券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农村劳动者持培训券参加职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后5日内,按隶属关系,将培训学员名单、教学计划、就业方向等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派专人到现场考核确认,并在生源库中注明已培训情况。
(三)培训券回收工作流程。培训结束后,学员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对培训和就业安排满意,在培训券上签名后,将培训券交给培训机构。没有获得相关职业资格或对就业安排不满意的,参训人员可拒交培训券。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申请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当期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人数,在就业率达到80%的前提下,在每季终了1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鉴定合格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实际人数,在每季终了1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应填写《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学员培训就业名册》及录有名册信息的电子文档;
2、培训券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录有上述参加职业培训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工种、培训起始及结束时间、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6、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农村低保户参加培训后申请扶贫培训补贴,应填写《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培训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学员培训名册》及录有名册信息的电子文档;
2、农村低保证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6、领取农村低保金的银行账号。
(三)定点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补贴,应填写《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
3、身份证复印件;
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5、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相关单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最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程序如下: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1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将审核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
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季度将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的补贴资金划入其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将给予农村低保户的扶贫培训补贴资金划入其领取低保的银行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十五条 职责分工
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就业培训中心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工作。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按市劳动保障局下达的目标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计划;并按要求汇总上报本辖区内培训、鉴定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负责对本县市区培训生源登记造册,建立技能培训、鉴定数据库,汇总各项培训补贴受益人信息并提供查询功能。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一)市、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定点培训和鉴定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通报有关情况,强化指导管理工作,保证培训就业和鉴定质量。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定点培训和鉴定机构未按要求实施的,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有权拒付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其返还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培训券一经核发,只限学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倒卖、变现,如有违规者,取消转让和被转让者的培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