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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难点分析之七:其它类型的争议

bet36官方 www.www.huaweikl.com 2014-11-11 16:40:30 来源:县电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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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关于承包后招用工人工伤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处理这方面的争议,目 前的主要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 [1994]109号)和《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1号)。这些规定的基本内容是:
  (1)包工负责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时,招用工人应由企业负责,并签订劳动合同,被招用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企业负责。
  (2)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的,如果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具有用工权的,其招用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果是未经批准非法用工的,首先应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罚,然后承担其招用工人工伤的待遇。
  (3)对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无效承包活动的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非法用人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该单位负责,包工负责人非法用人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期确实无力承担,由发包方的单位承担。
  (4)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人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本人的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负责。
  (5)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若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承担自己的工伤待遇。
  29.关于承包合同争议应如何处理?
   对这类争议处理的依据主要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 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42号)和《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4号)。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是:
  (1)承包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能相互替代。如果承包合同中规定了工资、福利等劳动权利义务多方面的内容,劳动关系双方因执行这些条款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受案范围决定是否受理。
  (2)在处理承包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时,涉及到该合同中的一些非劳动权利义务的条款,仲裁委员会应商有关部门(主要是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劳动权利义务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予以确认。如果这些条款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可作为处理该劳动争议的依据。
  (3)在承包后的生产过程中,由于职工与企业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仍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职工的工伤或医疗待遇也应由企业承担。
  30.关于从事第二职工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处理这方面争议的主要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3条、《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 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248号)第2条和《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209号)。这些规定的基本内容是:
  (1)职工离岗退养或停薪离职期间要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与原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发生劳动争议,属于受案范围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2)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3)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在处理时,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业余兼职的人员范围,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停止兼职劳动,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等,并与职工终止兼职劳动关系。
   另外处理这类争议还可参考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发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82]国科干一字00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4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1993第111号令),以及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等文件规定。
  31.关于事实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这类劳动争议的处理依据主要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2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4条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基本内容是:
  (1)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2)处理这类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然后在此基础上,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事实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补签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委员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
  32.关于职工住房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劳办发[1994]312号)中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没有在福利方面对企业建职工住房做出政策法规性规定,因此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福利争议,也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然而劳动争议往往是多侧面的,如果因为住房问题将职工开除、辞退,或扣发职工的工资,则此争议就不仅是住房争议了,又增加了争议的标的,成为开除争议、辞退争议和工资争议了。处理这类争议除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之外,应特别注意依据企业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部规章,因在住房方面,国家未作什么规定。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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