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就业扶持
bet36官方 www.www.huaweikl.com 2016-09-30 21:59:57
来源:资料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
就业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就业扶持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郴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就业扶持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及《湖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湘政发〔2014〕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郴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扶持就业的质量与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的重要职责,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扶持就业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各级组织、机构编制、人社、民政、公安、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
第六条 驻郴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郴州军分区系统是驻郴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就业扶持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本级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就业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联系武装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郴州军分区政治部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编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郴州军分区政治部,办公室成员由郴州军分区政治部、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各县市区分别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就业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章 就业安置和就业扶持
第八条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属地管理、人岗相适、就地就近、身份对等的原则。军分区、武警、消防、预备役工兵团机关干部随军家属在市本级安置和进行就业扶持。
第九条 随军前有固定职业的随军家属,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就业安置:
(一)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由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编制空余情况,逐年拿出一定数量的编制和岗位,按规定统筹进行安排,具体由组织、编办、人社等部门负责落实。接收单位明确接收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二)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是公务员的,由驻地公务员主管部门配合垂直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驻地垂直管理行政机关进行安置;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由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协调驻地垂直管理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岗位进行安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明确接收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三)随军前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正式职工的,由驻地人民政府统筹进行安置。具体由国资管理部门协调驻地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照工作岗位的需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由驻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达安置计划,统筹进行安排。企业明确安置任务后,应当在1年以内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无特殊情况,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随军前无固定职业的随军家属,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就业扶持:
(一)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年逐步推荐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岗位工作,并按照岗位情况给予相应报酬,其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
(二)鼓励企业吸纳。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倡导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对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分别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个人一次性岗位补贴。
(三)鼓励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四)鼓励和扶持自谋职业。随军家属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比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有关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有关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须有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具体由税务部门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五)鼓励参加各类公务员、事业单位的招考(招聘)。
第十一条 对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级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一)户籍迁出部队驻地所在行政区域的;
(二)与现役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三)配偶退出现役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通过各种就业渠道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
(六)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免费提供就业指导、用工和培训信息、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保管档案等服务,并结合实际通过举办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形式,积极为他们推荐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随军家属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根据随军家属的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对有技能培训愿望的随军家属,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每年可在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和扶持就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和扶持就业。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底前,各驻郴部队政治机关收集、统计下一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并组织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随军家属符合在市本级安置的,由郴州军分区政治部汇总提出安置计划,由市编办、市人社局共同审核,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就业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后,下达就业安置任务;随军家属生活补贴由市人社局初核后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市财政局根据复核情况将经费及时核拨给郴州军分区,每年年底前由郴州军分区统一发放。随军家属需在各县市区安置的,参照市级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底前,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就业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驻郴部队专题研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就业扶持工作,下达下一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根据年度就业安置计划,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安置的,在次年6月底前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属于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统筹安置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在次年12月底前完成接收工作。
第五章 检查督导
第十七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建立领导责任制,将其纳入党管武装述职内容,作为政府绩效考评和双拥评比表彰的重要指标。对随军家属就业率偏低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评为“国防之星”、“双拥工作先进个人”。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接到有关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3年内不再安置。
第十九条 驻郴部队、用人单位及随军家属本人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福利待遇的,追回被骗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并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