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卫发〔2011〕25号
郴州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监督员队伍
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提升卫生监督员素质,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着力打造一支“政治优良、作风过硬、执法公正、办事高效” 的卫生监督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湖南省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视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良好社会形象,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优、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和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为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放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重要位置,认真执行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关卫生监督员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廉政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教育,并与全市卫生系统“争先创优”、“三好一满意”活动有机结合,着力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要求。
二、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要严格人员准入,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录用。除政策性安置外,应严格控制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卫生监督队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尽可能地利用人员调整逐步解决卫生监督员队伍专业结构与年龄偏大等问题。
(二)卫生监督员管理按照统一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资格考试、定期培训、工作考核和聘任制度。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卫生监督员管理的组织指导、统一考试试卷命题等工作,聘任市级卫生监督员;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卫生监督员的聘任、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统一考试和定期培训等工作。卫生监督员主要来源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含卫生监督分支机构)中从事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卫生监督员聘任期限为四年。
(三)卫生监督员使用卫生部制作的卫生监督员证件,并持有当地政府颁发的《行政监督员证》或《行政执法证》。卫生监督员证件与胸牌为同一个号码,全市统一式样与编号并加盖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印章,其编号按我局郴卫函〔2006〕119号文件执行。
(四)加强卫生监督员制装、着装管理,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地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卫生监督员着装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卫生监督员制服的颜色、面料、式样、纽扣标准和制服标志。卫生监督制式服装应在卫生部认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卫生监督制式服装的帽徽、肩章、臂章、胸牌、领带、领带夹在着装时不得随意更改。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更换卫生监督制式服装,换装前必须将卫生监督制式服装有关材料上报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备案。自今年8月起,凡不符合卫生部规范的卫生监督制式服装的配饰一律取消;各地非标准卫生监督制式服装在2012年底前全部清理完毕。
(五)卫生监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卫生监督员行使卫生监督职权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带胸牌号,出示卫生监督证件。
(六)对新聘任的卫生监督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举行卫生监督员宣誓仪式。卫生监督员誓词为:我是卫生监督员,是人民健康的卫士,我郑重地宣誓: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无愧于闪闪的国徽,不负人民的重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1、未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卫生监督员资格证书的;
2、非在职人员;
3、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4、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聘任的;
5、经资格考试、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八)卫生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解聘:
1、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
2、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3、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核定为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4、因严重违法行为,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及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卫生监督员的情形。
卫生监督员被解聘后,原聘任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胸牌、肩章、徽章等,并集中统一处理,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卫生监督员培训。新录用的卫生监督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符合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件后方可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着力提高现场监督执法水平和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做到执法程序清楚,违法事实准确,处罚条文适当,案卷内容齐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