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候诊室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和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区、县级以上医院(含区、县级)的候诊室(包括挂号、取药等候室)。
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 标准值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值
项 目 |
标准值 |
||
温度,℃ |
有空调装置 |
18-28 |
|
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 |
≥ 16 |
||
风速,m/s |
≤ 0.5 |
||
二氧化碳,% |
≤ 0.10 |
||
一氧化碳,mg/m3 |
≤5 |
||
甲醛,mg/m3 |
≤0.12 |
||
可吸入颗粒物,mg/m3 |
≤0.15 |
||
空气细菌数 |
撞击法,cfu/m3 |
≤ 4000 |
|
沉降法,个/皿 |
≤ 40 |
||
噪声,dB(A) |
≤ 55 |
||
台面照度,lx |
≥ 50 |
||
2.2 卫生要求
2.2.1 候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2.2.2 室内应采用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应日产日清。卫生间应随时清扫、消毒、保洁。
2.2.3 候诊室应有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2.2.4 候诊室内禁止吸烟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
2.2.5 候诊室内应设有痰盂和污物箱。痰盂和污物箱应每日清洗和消毒。
2.2.6 不得在候诊室内出售商品和食物。
2.2.7 候诊室内不设公用饮水杯。
2.2.8 应有健全的消毒制度,疾病流行时应加强消毒(传染病专科医院应一天一消毒)。
2.2.9 新建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应设分科候诊室。
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善、张晓明、崔玉珍、高文新、尹先仁。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