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03〕105号)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
《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60号)
《郴州市民政局 监察局 财政局 卫生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计局 物价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郴民办发[2008]39号)
办事程序:
(一)城市医疗救助
办事指南: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领取的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复印件;经社区居委会审查后报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批。
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发放,也可以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1、市中心城区:北湖区社会救助局:2167089、2167094 ;苏仙区社会救助局:7498321、7498321
2、其它县(市):县(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二)农村医疗救助
办事指南:
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复印件;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批。
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1、市中心城区:北湖区社会救助局:2167089、2167094 ;苏仙区社会救助局:7498321、2373206、 2890885
2、其它县(市):县(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