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住房保障工作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公开住房保障信息,既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建设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畅通信息渠道,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公开
1、年度建设计划信息。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类别公开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和具体建设项目信息。
(1)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内容: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时限:在确定年度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确定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2)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公开列入年度开工计划的建设项目清单。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计划开工时间等。时限:本通知下发之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已审批立项的项目清单,以后有新项目立项的,应在项目立项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项目清单。
2、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分类别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1)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完成进度。内容:实际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时限: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2)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年度计划基本建成套数、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等。时限:项目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3)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等。时限:项目竣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
1、分配政策信息
(1)政策法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内容: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正文。时限:年内6月30日前一次性公开,以后于新文件制定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
(2)住房保障办事指南。内容:申请审批的具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时限:年内6月30日前一次性公开,以后于修订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
2、分配对象信息
(1)已申请登记保障对象名册。内容: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蔽部分号码)、申请住房保障类型、登记日期等。时限:年内6月30日前一次性公开,以后于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
(2)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对象信息。内容:分配批次、分配时间、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蔽部分号码)、申请租购项目名称等。时限:每批次分配报名申请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3、分配房源信息
(1)保障性住房待分配房源情况。内容:项目名称、保障房类型、竣工日期、住房套数、已分配套数、待分配套数等。时限:年内6月30日前一次性公开,以后于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
(2)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房源信息。内容:分配批次、保障房类型、分配时间、建设项目名称、住房套数、套型比例等。时限:分配房源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4、分配程序信息
按照批次分配计划,制定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程序,并公开。具体内容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时限要求:分配程序制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5、分配过程信息。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执行批次分配程序产生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具体内容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时限要求:每个分配程序节点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6、分配结果信息。
内容:分配对象姓名、分配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时限: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7、退出情况信息。
内容:原保障对象姓名、原租购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时限:年内6月30日前一次性公开,以后于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是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将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于2012年9月底前报部住房保障司。
(二)加强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建设。加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建设,发挥好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要在门户网站设立住房保障专栏,突出信息公开栏目。没有设立门户网站的,要充分利用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门户网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已开工建设项目,还应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有关信息。
(三)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健全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力量。要给予信息公开工作必要经费支持,保证工作条件。要制定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切实加强信息公开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