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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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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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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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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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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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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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郴州市住房保障处印制
申 请 条
件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优先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辖区内非农业户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连续工作或居住2年以上,申请时仍居住在公共租赁房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城镇规划区。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无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未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征收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6、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非农业户籍;
2、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未满5年;
3、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金3个月以上;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5、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持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的居住证;
3、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工作累计满3年并与本行政区域或辖区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金一年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5、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拆迁安置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4)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的除外,但必须提供前5年内住院诊断治疗证明及住房转让有效法律文书。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材料
(提供的划“√”)
□按要求填写的《郴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婚姻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未再婚证明、丧偶的提供丧偶未再婚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等偏下收入证明;
□申请人及其共同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
□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统筹所在的行政区域或辖区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资料复印件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资料复印件
注:留存复印件的资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承 诺
书
本人严格遵守《郴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承诺所填写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调查核实本人或提供的材料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经审核,填写的内容若有不实,自愿退出已租赁的房屋,承租期间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5年内不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郴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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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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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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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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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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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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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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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
□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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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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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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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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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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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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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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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
□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人员 □政府引进特殊人才
□重点优抚对象 □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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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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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
医疗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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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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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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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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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收入
元,财产性收入
元,共计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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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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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收入
元,财产性收入
元,共计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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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住
房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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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主城区有私有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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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m2,户籍人数
人,人均建筑面积
m2)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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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主城区承租直管公房或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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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m2,户籍人数
人,人均建筑面积
m2)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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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主城区是否转让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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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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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
房屋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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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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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居住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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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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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单身人士
□合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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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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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间配套 □一室一厅 □二室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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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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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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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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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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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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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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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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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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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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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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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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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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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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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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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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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若住房情况选择“有”,请将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户籍人数填写如下: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m2,户籍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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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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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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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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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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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年
月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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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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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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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事业
□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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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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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
□合同
□退休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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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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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收入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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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资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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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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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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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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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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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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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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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房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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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所分配住房地址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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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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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事
项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5.根据《郴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根据《郴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参保人员有关情况证明如下:
参保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号:
参保方式(单位\个人):
□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参加(城镇/城乡)社会保险缴费且已连续缴费一年以上。
□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且已连续缴费一年以上。
□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金额
元。
特此证明
单
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