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部等六部委局对出租房管理工作中14种违规处罚是哪些?
根据公安部等六部委局公通字[2004]83号文件规定:
(1)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
(2)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
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4)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5)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
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8)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9)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口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予以处罚。
(10)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二)项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期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可以租住吗?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法律关系,从而就没有房屋租赁的法律基础;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产权不清,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也不能出租;另外,如果该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已经设置抵押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那么就不能出租。如果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的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同样不能出租。
三、房租出租人有哪些治安责任?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有效合同,与辖区派出所签订《房屋租赁治安责任保证书》,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
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4)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驻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5)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6)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7)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