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大专院校、中央驻长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参照长沙市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测算,200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高为7958元,按12%的最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测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955元,即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1910元。为维护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和职工月缴存比例不得低于6%,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不得低于50元,即月缴存额合计不得低于100元。
二、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具体确定按湘财综[2007]56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单位认真做好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