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省直单位职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因辞职、辞退、除名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单位破产、撤销、注销,暂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且不符合支取范围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由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统一封存管理。
第三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原则上由原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统一办理。由自职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劳动关系终止的相关证明材料,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转出方为本单位,转入方为中心封存户),到中心营业厅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经中心审核后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由单位转交职工本人签收。
第四条 因原单位破产、撤销、注销,不能办理的,可以由职工本人向中心提出申请。但需提供职工本人失业证等不在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档案存放地出具加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或工作经历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须本人签字,转出方为原单位,转入方为中心封存户),到中心营业厅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经中心审核后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由职工本人签收。
第五条 集中封存户内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其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中心统一管理集中封存户,并负责有关账务的核算。
第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后符合提取条件的或封存满二年后仍未再就业的,可以办理提取、销户手续。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凭证(按湘直资管[2003]12号文件的规定)及《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职工本人签字),由职工本人到中心营业厅办理;封存满二年仍未再就业的,应出具档案存放地二年以上未再就业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职工本人签字),由职工本人到中心营业厅办理。
第七条 集中封存户内职工销户后再就业的,需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在封存期间,职工再就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原集中封存管理的住房公积金需转移的,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再就业单位的接收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须加盖再就业单位行政公章,转出方为中心封存户,转入方为职工再就业单位),由再就业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或职工本人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办法本由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