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细则(暂行)
郴公积金委发〔2010〕3号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
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细则(暂行)》经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四次全体委员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细则(暂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抄送: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
附件: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二章 提取范围及流程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合法手续的自住房的;
2、离、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二年内未重新再就业;或非本市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其他提取:
(1)无自住房的低保对象合法租住自住房;
(2)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被法院判实刑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第四条第6项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流程
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市中心﹙部﹚开支票转账→职工执公积金龙卡支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1项规定,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提取的期限为所交房款收据(契税完税证)开票日期二年以内。
第七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期间内,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包括配偶及同户父母和子女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年应还本息之和。提前全额还清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余额,提取期限为还清贷款后3个月以内。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2、3、4、5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7项第(1)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根据租住合同的期限及月租额,中心每年核对提取一次。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7项第(2)点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减去医保(农村合作医疗或其他保险)报销部分后的差额。
第四章 提取资料
第十一条 提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无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提供工、农、中、建四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或同户一年以上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在异地读书不同户,可凭学校在读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取;子女在部队服役不同户,可凭部队服役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取)。提取手续必须由提取人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继承权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办理的,应由单位专管员办理。转入委托人公积金龙卡或单位账号。同时按照以下情况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自住住房
购商品房,提供网上电子备案合同、已交20%以上房款收据,经中心核查后提取。购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等其它购房情况,提供购房合同、已交20%以上房款收据;二手房交易及其他购房情况,提供二年内房产证、契税完税证。经中心核实后提取。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建造自住住房: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县级(含县级)以上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施工预算、合同,非城镇范围建自住住房(限产权人为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施工预算、合同。
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县级(含县级)以上建筑管理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原房屋产权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
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产权证(非城镇范围建自住住房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限产权人为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所在地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及施工预算、合同。
三、偿还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购自住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加盖公章的购房贷款余额单(余额单以打印时间一个月内有效)、还贷存折。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还贷专户账号及开户行或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提前结清单》。
各商业银行消费类贷款不能提取公积金归还。
四、离、退休
离、退休审批表或离、退休证。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买断安置协议书、下岗证、再就业培训证),社区出具的两年以上未就业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职工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非本市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户籍证明、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1、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2、工作关系调离本市的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调令(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1、死亡证或户口注销或失踪证明。
2、继承人或法定遗赠人的申请报告(单位盖章),或遗嘱、遗产分配公证书。
3、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4、继承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
八、其他提取
1、无自住房的低保户合法租住自住房,提供低保证、租房协议;
2、遇到自然灾害的,应提供由单位社区(街道)出具的证明(审核时实地勘察)重大病提取,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医学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
3、职工被法院判决实刑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和职工单位账号及开户银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中心需要实地调查的提取种类: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二手房提取、经济适用房或安置房提取、低保户租房提取自然灾害和大病提取。
第十三条 提前一次性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提取资金直付贷款银行住房贷款还贷专户;如贷款银行住房贷款无还贷专户,由职工自行筹集资金将住房贷款一次性还清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提前结清单》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销户提取,在单位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后方能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支取程序
第十五条 支取人持单位核定的材料和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公积金存折、申请人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卡、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已填写完整的《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支取手续(支取审批手续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办理)。夫妻双方同时支取公积金的,应由双方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前来办理。缴存人提出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办结。如对审核持有异议,在三个工作日进行复议和答复。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市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工作人员及审批人对提取住房公积金负全责。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即发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 档案整理
月终,归集提取科或管理部根据归集业务类型将本月各类业务原始凭证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于次月5日前移交中心(管
理部)档案室存档。
责任人:资料装订人员
完成时间:次月1日—5日
档案类型分为:
1、汇缴类档案:开户登记表、汇缴清册、变更清册、基数调整表、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等;
2、提取类档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购建房资料、离(退)休证以及职工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等;
3、转移类档案:身份证、调令、单位分户、合并证明材料等;
4、单位、职工信息变更档案:身份证、变更登记表、变更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