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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bet36官方 www.www.huaweikl.com 2017-04-27 16:14:15 来源:电子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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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2、离、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或非本市辖区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5、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租住本市辖区廉租房;
8、其他提取:
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⑵中心认可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l       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1、基本资料: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无卡,提供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提取人身份证(第二代)、提取配偶的,提供户口簿、结婚证。
2、 证明资料:
 
 
 
提取范围 
提供证明材料
购买自住房
期房
网上电子备案购房合同、已交30%以上购房发票
现房
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二手房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交易,需交易半年后才能提取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已交30%以上房款发票
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协议、已交30%以上购房发票
建造、翻建、
建造自住房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预算、合同
翻建自住房
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县级(含县级)以上建筑管理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原房产权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
大修自住房
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C、D级)、房屋权属证明、购建筑材料发票
偿还购房贷款
购自住房贷款合同、贷款银行加盖公章的购房贷款余额单(余额单以打印时间一个月内有效)、提前全额(或部分)还清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还贷专户账号及开户银行,如已提前全额(或部分)还清,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提前结清单》
与单位终止
两年以上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职工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非本市户口
户籍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户口迁出或调离
户口迁出本市提供户口迁移证;调离本市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出境定居
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
退休
退休证(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
继承或受遗赠人提取
缴存人死亡(户口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公证部门公证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重大疾病
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提供医学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限配偶、子女)
租住本市廉租房
廉租房租住合同、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
 
l       住房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一)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按照所交房款收据(契税完税证)开票日期当月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⑵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需经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核实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内每年提取一次(当年未提取部分不顺延到下一年度),每次提取金额(含配偶及同户父母和子女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住房贷款月还款额的12倍,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住房贷款应还本息和。提前全额(或部分)还清住房贷款提取金额截止《住房贷款提前结清单》开具时间,且不超过应还贷款余额。
⑶重大疾病提取金额为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减去医保(农村合作医疗或其他保险)报销部分后的差额。
(二)重大疾病提取范围: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其它规定:
(1)提取手续必须由提取人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提取余额低于1000元的可由其同户直系血亲凭身份证及户口本或单位出示直系血亲证明办理。
⑵在读学生和义务兵购房,凭学校在读证明或部队义务兵服役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存款。
⑶购买、建造、翻建同一套自住房凭相关资料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得重复提取。
(4)在长株潭行政区域以外购房,提供符合以上规定的相关资料外,另行提供缴存人或配偶系当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在当地工作的证明。
(5)中心需实地调查的提取种类: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144平方米内二手房提取、经济适用房或安置房提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重大疾病提取。
(6)提前全额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提取资金直付贷款银行住房贷款还贷专户;如贷款银行无贷款还贷专户,由职工自行筹集资金将住房贷款全额还清,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提前结清单》提取住房公积金。
(7)销户提取,在单位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l       住房公积金提取监督
1、         缴存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凡在审核、审批缴存人提取公积金过程中,擅自扩大或更改提取对象、范围和条件等徇私舞弊和违规操作,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2、         骗提或套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中心予以追回,骗取、套取行为计入中心信用系统数据库,两年内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七年内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上报社会征信系统。
骗取或套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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