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支取科(简称“归集支取科”)、县(市、区)管理部 (简称“管理部”)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缴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缴存单位银行付款账户预留印鉴卡复印件;
6、单位介绍信原件;
7、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归集支取科(管理部)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归集支取科、管理部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开户汇缴清册;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归集支取科(管理部)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归集支取科、管理部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归集支取科(管理部)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支取科、管理部。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归集支取科、管理部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归集支取科(管理部)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区域内转移。
办理场所:归集支取科、管理部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转移证明;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区域内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同城转移不超过2个工作日,区域内转移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账户合并
同一单位重复给职工开设的账户或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一个职工在单位有多个公积金账号的,需进行账户合并。
办理场所:归集支取科、管理部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归集支取科、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同上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或者委托受委托银行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进账通知、托收单);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到服务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2、委托银行扣划汇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受委托银行于约定划款日划款。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办理场所:归集支取科、管理部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归集支取科、管理部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调离本市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国、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归集支取科、管理部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提取人持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卡,填写完整的《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审批表》、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夫妻双方同时提取的,应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和商品房预告登记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调离本市的,提供调令、户口迁移证。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6、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月供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至支取日还款证明;下一年度支取时,只需提供上年度支取时中心返还的支取单回执及还款证明(一年提取一次)。
7、提前结清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贷款结清证明(注:须在结清贷款后的三个月内办理)。
8、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月供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注:一年提取一次)。
9、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注:须在结清后三个月内办理)。
10、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11、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已批准的离、退休审批表证明;
1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13、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6、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购房提取的,需到房管部门核实。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个人贷款科、管理部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装修合同(协议)、装修概预算;
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和二手房估价报告;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款
职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清全部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还款时带所欠款项到还款银行公积金专柜办理结清即可。
四、信息查询、政策咨询
查询(咨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客户服务热线(综合科:2223803;归集支取科:2247122;个人贷款科:222593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http://www.czzfgjj.com.cn)、建设银行南大支行ATM机等。
查询(咨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住房公积金政策。
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通过电话查询的,职工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单位经办人员应提供单位缴存登记号。
3、通过网络查询的,需在网上注册。注册所需的公积金账号请向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咨询。
4、通过建行ATM机查询各操作银行的其他卡一样。
五、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办理场所意见箱或意见簿、投诉热线(13337358616、2222676)、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信箱”(http://www.czzfgjj.com.cn/Message.aspx)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六、其他事项
1、办事机构电话
归集支取科:2247122 个人贷款科:2225932
北湖管理部:2232268 苏仙管理部:2880103
资兴管理部:3328072 桂阳管理部:4438955
宜章管理部:3769009 永兴管理部:5522323
嘉禾管理部:6622582 临武管理部:6322751
汝城管理部:8230167 桂东管理部:8620238
安仁管理部:5222770
2、工作时间
夏季(5月1日始):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冬季(10月1日始):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3、管理中心的服务项目均不收费。在贷款时若采用旧房产抵押,要到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市城区内费用按抵押物评估价值的3.5‰收取,郴州市区外按不高于4‰收取(评估价值高于贷款金额的,按贷款金额收取);若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担保费用根据所需担保年限,按贷款金额的0.8%-1.2%收取。以上评估费和担保费交给评估机构和担保公司,与我中心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