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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用缴纳标准等查询服务

bet36官方 www.www.huaweikl.com 2017-07-23 00:00:00 来源:临武县信息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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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征收标准

发文机关及文号

公路养路费

货车:每月每吨180

客车:每月每吨200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湘价费44

货运附加费

货车:每月每吨30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湘价费44

客运附加费

省际班线营运客车60//座;

市州到县市际班线营运客车55//座;

县市区到乡镇或村班线45//座;

乡镇到乡镇或村班线25//座;

村到村班线5//座;

旅游客车、租赁客车、其它无固定营运线路(流动)营运行客运车辆等的征收标准按市州到县市际班线营运客车的征收标准征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7

 

交通规费征收行政处理(罚)项目标准及依据

违法行为

处理(罚)项目标准

处理(罚)依据

处理(罚)实施机关

1、拖欠养路费的

责令补缴,并从规定的缴费截至
日期起,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
5‰的滞纳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
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
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发办[2006]103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
征稽机构

2、连续拖欠养路
3个月以上的

责令补缴,并从规定的缴费截至
日期起,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
5‰的滞纳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
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
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发办[2003]103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
征稽机构

连续拖欠养路费3个月以上6
月一下的,处以应缴养路费30
50%的罚款;连续拖欠6个月
(含6个月)以上的,处应缴养
路费50%-100%的罚款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
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
通行政管理部门

3、擅自改变减、免征车辆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逃缴养路费的

从改变之日起全额补缴养路费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
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
征稽机构

处以应缴养路费30%-100
的罚款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
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
通行政管理部门

4、采取隐瞒、少报、瞒报方式逃缴养路费的

责令限期补缴、并从瞒报、少报
之日起,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
5‰的滞纳金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
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
征稽机构

处以应缴养路费总额30%-50
的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
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
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发办[2006]103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
通行政管理部门

5、车辆报停后行驶、逃缴养路费的

责令从报停或应缴之日起补缴养
路费,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
5‰
的滞纳金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
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
征稽机构

处以应缴养路费50%-100%的
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
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
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发办[2006]103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
通行政管理部门

6、对无牌照行驶的车辆

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
定》第二十二条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
征稽机构

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
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
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发办[2006]103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
通行政管理部门

7、涂改、转借养路费票证的

责令补缴应缴费款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
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
征稽机构

没收涂改或转借的养路费票证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
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
通行政管理部门

8、伪造、买卖养路费票证的

没收非法票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一下的罚款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
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
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
财政、物价行政管理
部门

9、使用无效养路费缴(免)讫凭证上路行驶的车辆逃缴养路费的

责令当场补缴该车应缴的养路费
和收取相当于该车应缴养路费的
滞纳金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
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
征稽机构

10、无养路费票证
或票证过期的省外
车辆

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收取相
当于该车1个月应缴养路费的滞
纳金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
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
征稽机构

11、行驶的车辆拖欠、逃缴养路费,不能当场补缴的

责令限期补缴,可以暂扣其交通规费证件;没有交通规费证件的,可以出具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凭证暂扣车辆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
理条例》第十八条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
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
征稽机构

 

 汽车养路费减征、免征审批公示

项目

内容

审批事项

汽车养路费减、免征审批

审批机关

湖南省交通厅

审批依据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八条、《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审批对象

申请减、免汽车养路费的单位

审批条件

减征汽车养路费条件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单位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

1. 县、市(区)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队和学校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生活自用货车和超过5人座的客车减半征收;

2. 老干部休养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生活自用车减半征收;

3. 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专用车减半征收;

4.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下的,减征2/3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减半;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征收;

5. 厂矿、林场、农场、牧场、油田等单位有自建自养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其车辆跨行公路的,按专用公里单线里程20公里以上30公里以下,减征20%;30公里以上,每增加10公里减征10%,但最高不超过60%;20公里以下的,按全额征收;

6. 林业部门的车辆,除生活车、交通车全额征收外,其他车辆按总吨位减征60%;

7.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减征的其他车辆。

审批条件

免征汽车养路费条件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单位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1. 县、市(区)以上党征机关、人民团队和学校,按国家正式编标准配备,由国家财政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5人座位以下(含5人座,下同)自用的小客车;

2. 外国领事馆自用车辆;

3. 只在城市建设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

4. 经省交通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境卫生部门的清洁车、粪便车、洒水车;医疗卫生部门的救护车、采血车、防疫车;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警车、囚车、消防车;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讯车;民政部门的殡葬车和省、地、州、市农机部门的农机监理车;

5. 国家财政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车辆;

6. 公路、城市道路和林区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7. 完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

8. 矿山内行驶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备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集材车;

9. 民政部门的荣军院、敬老院、福利院、麻风病院、精神病院、盲聋哑学校定编配备的专用车辆;

10.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免征养路费的其他车辆。

监督办法

集体审批、责任到人、微机监控、定期检查

监督电话

0731-47889354788945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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