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参加考试。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一次12分的,参加科目一的考试;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除参加科目一的考试外,还需参加科目三的考试。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在车管所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2、缴费。在车管所缴费窗口缴费;
3、考试。参加科目一、科目三的考试;
4、领取驾驶证。考试合格的,在车管所办证大厅业务窗口领取驾驶证。
三、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申请人本人近期1寸彩色白底照片1张。
四、考试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后,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科目一)的考试;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还需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三)的考试,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具有两种以上准驾车型的,按照最高准驾车型进行考试;
3、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五、收费
1、参加科目一考试收费标准为:
(1)汽车、低速货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280元人/次;
(2)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许可考试费:140元人/次。
2、参加科目一、科目三考试收费标准为:
(1)汽车、低速货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560元人/次;
(2)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许可考试费:280元人/次。
六、办理时限
1、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教育;
2、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在二十日内预约科目一的考试。
3、对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在十日内预约科目三的考试。
七、身份证明是指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八、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九、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