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 抵押登记 办理内容: 抵押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三)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办理程序: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上述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979号)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办理单位: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