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 对象 |
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 |
行为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
收费 情况 |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
收费 依据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
办理 期限 |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登记,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理 条件 |
婴儿出生后,其亲属应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需提 供的 全部 材料 |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 流程 |
1、提出申请:由婴儿亲属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收养婴儿户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对于收养婴儿户口登记,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由户口登记机关为婴儿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