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证申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主动要求申领居住证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适用于外省户籍人员来本省户籍人员在省内流动,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不适用居住证发放对象范围)。
二、居住证申领程序
(一)责任部门
1、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社区服务机构进行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申领受理、签注申请受理。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二)申领材料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委托代办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请审核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认真审验申领居住证的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管理系统录入居住登记及制证信息,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五)制作时限
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制作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六)签注受理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七)签注材料
办理签注手续,应当提交申请人居住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材料证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认真审验材料证明,符合规定的,予以签注,并分别在居住证卡体和管理系统中更新、签注信息与地址变更信息。
(八)补领换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三、居住证持有人权利享有
1、劳动就业;
2、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3、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4、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5、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7、国家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试就近入学。
2、基本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五、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取得学籍、毕业时具有2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8、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六、 领取居住证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证书)且专业或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凭1年制居住证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2、在本市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中级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证书)且专业或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凭3年制居住证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3、在本市企事业单位所聘岗位年薪10万元以上,凭1年制居住证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4、在本市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其他先进典型的,凭3年制居住证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5、在本市兴办企业或从事经商、服务等第三产业,年纳税额超过5万元的,凭3年制居住证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6、居住期累计满5年并按规定办理了居住证的,凭居住证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七、公共服务机构或金融、商业等组织在工作中需要核验居住证登记信息的,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查询的便利。水、电、燃气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制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便利服务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