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因出国被注销国内常住户口的原湘籍公民及其国外所生子女
二、受理申请机关
须申请人本人向拟定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原户籍地在我市并持有外国有效居留证明的申请人提交:
1、完整填写《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并贴近期白底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2、末次入境持有的能够证明本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居住国居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居住国居留权的声明。
4、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拟定居地拥有合法有效固定住所的证明。
5. 拟定居地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原户籍地在我市但未持外国有效居留证明的申请人提交:
1、完整填写《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并贴近期白底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2、末次入境持有的能够证明本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拟定居地拥有合法有效固定住所的证明。
4、拟定居地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此外,原先以定居事由申办护照出国的,需在国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方可申请。
(三)原户籍地不在本市的归国人员申请在本市定居的申请人提交:
1、夫妻投靠,评《结婚证》、被投靠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凭 申请人具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出生证》、父母《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国外的《结婚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认证)、 《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父母均在国内的父母投靠人三人DNA鉴定、父或母一方在国内的父或母与投靠人二人DNA鉴定。
3、投靠子女,凭子女《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其他特殊情形等申请在我市定居的。
(1)原户籍地在我市因户口迁往外地就学而后出国注销户口回国定居,凭户口注销证明、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出证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留学人员落户,凭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省、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留学人员证明、接受单位证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分配的住房(由单位出具产权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分配住房证明、经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属实并签名)。
(3)公安机关认为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
四、注意事项
1、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有涉及外文,须提供有经营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的、盖有骑缝章的中文翻译件。
2、定居申请获准后,申请人提交的有效地居住过居留证明原件予以收缴。